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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日

    为加强参保人员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转院诊治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一)转院诊治条件: 
1.经市内首诊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人病情严重而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患者。 
   
(二)转院诊治的程序: 
1.符合转院诊治条件的病人,先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科主任签意见,由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电脑上录入备案资料),并向患者提供转院证明。 
2.对于急、危重病例可视病情先行转诊,但应于3天内补办转院手续并及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特殊病例或疑难病例可先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转专科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三)转院诊治的要求: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和责任执行首诊负责制和等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属本等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的病人不得转院,应严格按照转院条件及转诊程序审批把关。 
2.参保患者就医时应首先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特殊原因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未提供转院证明或未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3.市外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凭收治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四)转院就医费用的审批支付办法: 
1.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批支付办法。 
(1)市内转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支付自付部分,其余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办法结算: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偿付给收治医疗机构;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外的,由转出医疗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各付定额减去参保患者自付金额后的50%。 
(2)转市外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再将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转院申请表、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资料交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基本医疗费先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支付,然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和原转出医疗机构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分担结算。 
2.市外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3.经审批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经审批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20%支付;未经审批转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者,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未经审批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病情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否则,不予支付。未经审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购药品、自行检查等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 异地就医诊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支付范围: 
1.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的基本医疗费; 
2.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3.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二)基本医疗费审批支付办法: 
1.因公出差或休假(不含退休)外出期间患急病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因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2)住院医疗费。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者,须在住院后1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通过所在单位办理),出院后30天内凭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本市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超期不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及待遇支付手续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报销材料者,社会保险部门不受理其待遇申请。个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市外急诊住院者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应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若需转往当地医疗机构的,办理支付手续时还应提供由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病情摘要等资料。 
2.长期驻市外机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办法。 
(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其个人帐户金额每月结转后由单位交给本人,用于门诊医疗费的开支,超支不补。 
(2)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应在当地选定两家医院(一个三级医院、一个二级或一级医院),并将医院名单及级别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 
(3)上述人员因病到选定的医院住院时,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及医疗费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市内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与《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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