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本地宝 > 东莞社保 > 养老政策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3)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3)
2013-11-17 08:05【我要纠错】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可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七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养老基金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承认单位和被保险人在迁出地已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办理了基金转移的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单位或被保险人补缴。

  第二十条 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额。
  (二)缴费情况:临界指数、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
  (三)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按缴费工资11%的额度转移。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县按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调整。不按规定上缴调剂金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款或财政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调剂金从单位缴费总额中提取。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历年的积累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不足两个月支付额时,由调剂金调剂和财政补贴。调剂金调剂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财政补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检查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是指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被保险人的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是指被保险人一生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被保险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被保险人的工资指数(即临界指数)统一按1993年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与所在市、县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之比调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农业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农业企业的特点另行制定。退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条例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可暂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各级都要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监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实行年检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度审查。单位在办理工商年检和劳动用工手续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注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撤销单位时,应知会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限期(不超过30天)参加仍不参加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条例所称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获准缓缴而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向欠缴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定欠缴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手机访问 东莞本地宝首页

相关推荐  
  • 2024开通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城市名单

    符合条件的参保工伤职工,在参保省以外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住院就医的,合规就医费用可以实现直接结算了。

  • 2024东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医院查询

    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试点地市及协议机构信息均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查询。

  • 2024东莞哪些人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

    符合条件的异地转诊转院、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我市工伤职工可以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2024东莞工伤保险异地治疗怎么报销?

    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把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

  • 2024东莞工伤保险异地治疗报销多少钱?

    跨省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的医疗费、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就医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价格标准等有关规定。

  • 2024东莞工伤保险异地治疗可报销吗?

    可以!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东莞参保工伤职工,在参保省以外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住院就医的,合规就医费用可以实现直接结算了。

  • 2024东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攻略(对象+标准+流程)

    符合条件的参保工伤职工,在参保省以外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住院就医的,合规就医费用可以实现直接结算了。

  • 东莞失业保险金最多只能领24个月吗

    东莞失业保险金最多只能领24个月吗?不是的,是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可以领24个月;更多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问题详见正文。

  • 东莞生育保险零星报销资料清单

    需要办理东莞生育保险零星报销手续的,需要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原件,有效的医疗收费汇总明细清单等资料。

  • 东莞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确认办理指引

    未就业配偶生育可以享受有缴纳生育保险一方的剩余保险,未就业配偶需要办理生育登记。

  • 东莞退休人员去世后余下的养老金怎么办

    东莞退休人员去世后余下的养老金怎么办?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退休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更多详细内容见正文。

  • 东莞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标准及申领指南

    东莞失业保险金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更多关于东莞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标准及申领指南详见正文。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