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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特定门诊申报方法
2006年8月5日
参保人患有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内疾病,在市内一级(含一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时,先向主诊医师索取由该医师填写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并由科主任核定签名,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领导小组批准并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并携带以下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
(1) 《东莞市特定门诊诊断证明》;
(2) 近期(1-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及疾病检查报告复印件;
(3) 肾、骨髓等的移置术后的患者须提供手术治疗及后期门诊病历资料;
(4) 身份证及社会保险卡复印件
经审核批复后领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市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需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结果报告、治疗方案等资料到社保部门申请特定门诊。
注:非定点医院不能申请特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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