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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处理程序
2006年8月5日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事故是属交通事故或受他人暴力伤害的,须在事故发生后向交警部门或公安部门申报。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单位为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3)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非参保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1)职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表(或工资记录)或招工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等;(2)《工伤认定申请书》;(3)职工本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办理人须提交身份证明、与受伤职工的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病历本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有关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8)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经核实属于受理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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