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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介
2006年8月5日
 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东莞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制度在东莞的全面实施,是市委、市政府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实践,有利于解决农民(部分居民,下同)老有所养问题,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推进农村社会各项改革,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的文明和进步。

 一、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和思想

  基本原则:自助为主、互济为辅,个人、村(居)委会、镇(区)、市四级负担的原则;隔代扶持,保险与福利相结合的原则;自愿参保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所有适龄人口的全面保障原则。

  基本思想:低保障,广覆盖,逐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并不断依靠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社会的社会保障水平。

 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本市户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年满20周岁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岁,按规定须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参保。应参保而不参保的,本人及其父母等直系亲属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农民养老保险费由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见下表)。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的计征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并按月缴交。
集体承担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和镇(区)财政各承担20%;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共承担60%。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

  参保人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统一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集体缴费的50%划入个人账户。
集体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计入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共同所有。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养老。参保期间,除参保人出境(含出台、出港、出澳)定居、户口迁移市外、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外,均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享受农民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应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五、申领农民基本养老金条件及待遇

  参保人按《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登记申领养老金,于次月开始领取农民养老金,直至终老。

  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以后视基金收支及财政状况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从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前,具有本市户籍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而又没有在单位领取退休金的农(居)民,其应参保的直系亲属参保后,可领取基础养老金150元/人,直至终老。
 
 六、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停保、退保、关系转移等手续办理事项如下:

  所有手续必须首先由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后,送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障分局核实汇总,统一上报市社会保障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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