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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咨询问题集(1)
2006年8月5日
  1、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市内转移手续 
参保人因在市内更换工作单位而需要转移社保关系的,由工作单位办理以下手续,个人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1)原工作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填《参加社会保险减员表》一式两份盖章) 
(2)新工作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填《参加社会保险增员表》一式两份盖章) 
办理手续后参保人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由于养老保险是累积计算,中间因间断工作而中断缴费的月份不需要补交。 

    2、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 
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先让接收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接收函里有一个接收地社保局的银行户口及帐号,用于转移养老金),如社保局不能接收或不能出具“接收函”,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能转移。参保人停保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分局(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市属参保的在市局关系科)办理转移: 
   (1)接收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 
   (2)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基金)申请转移表》(原单位盖章,也可以个人签名确认)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可以代办。代办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上述资料办理 
注:一般来说外地城镇户口的参保人都可以将其养老保险转回户口所在地。 

     3、市外保险关系转入条件 
符合以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转入人员已在我市参保的(必须在我市已经有参保的(农保、农医保也可以)才可以开具接收函),参保人必须携带户口簿原件(为了核实该参保人是否购房入户)或调动通知书复印件(干部介绍信或其他)及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市局关系科或分局(分局参保的在分局办理)开具接收函。 

      (一)具有本市户籍,如属于购房入户的,必须在本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满10年或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保满15年)才给予办理转入 
      (二)通过市人事或劳动部门调入。(持有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或劳动部门的调函) 
转入人员持“接收函”到原参保的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金额划转到我市社保局的帐户上后(可致电或直接到市社保局关系科查询22330733),转入人员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局关系科(必须到市社保局关系科)办理手续: 
         (1) 迁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及其他材料 
         (2) 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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