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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2006年8月5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险所:
  为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6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一、住院床位最高报销标准由35元/日调整为45元/日。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下调。在市内医院住院(包括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执行的市外就诊)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含东华医院)由700元调整为600元,二级医院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由500元调整为400元。在市外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调整为1600元,二级医院由1500元调整为11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由1000元调整为600元。

  三、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5万元;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万元。

  四、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其中对在职职工增划本人缴费工资的1%,对退休人员增划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

  五、除上述调整外,其余待遇标准继续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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