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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2006年8月5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障分局: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9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一、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7.5万元;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3.5万元。
二、住院基本医疗费由分段支付比例在职85%、88%、90%,退休90%、93%、95%统一调整为在职95%、退休100%。
三、年度内住院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的基本医疗费,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分段支付比例80%-70%统一调整为85%;超出10万元的,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四、因病情需要,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东社保[2000]10号)规定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由减少20%调整为减少15%。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东社保[2000]10号)规定自行到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由减少30%调整为减少15%;未经审核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由减少30%调整为减少15%;未经审核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调整为各段支付比例减少30%支付。
五、患两种以上(包括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其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限额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年。
此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按月计算。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划缴费工资的0.5%。
七、以上住院待遇的调整,均按出院结算时间核定;除上述调整外,其余待遇标准继续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ОО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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