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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法
2006年8月5日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下统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社区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以上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中按社保缴费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中按社保缴费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2、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社会保险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申领的,按其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保险费之和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申领的,按其已缴保险费额度的5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申领并发放一次。

三、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领的: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持安置单位证明);

2、申领相应月份购买的社会保险凭证;

3、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东莞市公共就业服务登记表》;

4、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二)个人申领的:

1、《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的《再就业优惠证》;

4、个人购买的社会保险凭证。

五、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或个人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上述所列材料;

2、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3、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核准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将补贴拨到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六、其它事项说明

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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