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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程序
2006年8月7日

工伤医疗程序

       (一)一般原则
    1、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非急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均为自费项目。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承担。

     3、参保职工疑似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参保人送往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治疗。

         (二)门诊治疗
     1、参保职工因工伤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挂社会保险门诊号。工伤医疗规定范围的治疗项目和药品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其他使用普通处方。未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的门诊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医疗门诊费用以现金支付,在医疗终结后备齐相关资料(划价收款后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第一联和相对应的医疗费收据、每次就诊门诊病历记录、疾病诊断证明、重要检查报告单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住院治疗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入院登记、自费项目签字、出院结算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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