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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2007年9月13日
    1、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单位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开户银行帐号。

  3、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证件: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须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证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书或有关注销文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6、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7.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外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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