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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2007年9月13日
东府〔2005〕18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户籍农(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更公平公正地维护全市广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农保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做好我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的通知》(东府〔2002〕7号)第二条第一款有关2001年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参保人可同时参加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同时参加职保和农保,指参保人在某同一时间段内(以下简称同一参保期)同时建立了职保和农保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同一参保期建立的职保和农保关系,原则上终止农保关系、保留职保关系。
参保人在非同一参保期建立的职保和农保关系,不属本通知的调整范围。

    二、参保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参加职保和农保(不含补缴职保或农保)且至2005年11月前从未停止过缴纳农保费的,允许自行选择是否将同一参保期的农保关系并入职保。

     (一)选择并入职保。同一参保期所缴农保费(含市、镇<区>、村<社区>、个人缴费,下同)全部合并到职保个人帐户,按规定计发职保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应的农保缴费年限自然消除。

     (二)选择不并入职保。同一参保期所缴农保费一次性退还参保人,相应的农保缴费年限自然消除。

     (三)上述在同一参保期同时建立职保和农保关系的参保人,凡到达《农保办法》界定的退休年龄但暂未符合领取职保的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农保有关规定申领农保的基本养老金,直至符合领取职保的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改按规定申领职保的基本养老金,终结农保关系;如参保人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职保的基本养老金条件又不延缴职保费至符合领取职保的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则申领一次性职保待遇,终结职保关系,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

     (四)上述参保人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选定同一参保期的农保关系并入职保或一次性退还缴费;逾期仍不选定的,视同参保人同意将其同一参保期的农保关系并入职保。

三、参保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参加职保和农保但中途曾补缴或中断缴纳农保费的,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同时参加职保和农保的,其同一参保期的农保关系不作并入职保关系处理,参保人在同一参保期的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相应的农保缴费年限自然消除。

四、各镇区、有关单位、村(居)委会要认真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从2005年11月1日起启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有关参保人同一参保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工作。
五、此前的农保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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