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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2007年9月13日
  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全市享受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待遇的人员能更好地分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决定调整我市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起,我市农保基础养老金由15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即上调50元/人月。
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后,继续按现行渠道发放。

     二、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后,需要增加投入的资金由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委会,按2:2:6三级分担比例和实际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人数计算分担。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委会在缴纳农保费时,须将各自应分担增加投入的资金一并缴入农保基金。
经济发展后进的贫困村,经核实确无法落实需要增加投入的资金的,按《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东府〔2005〕28号)精神处理。

     三、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在核定各级应缴农保费时,一并核定当年上调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需增加投入资金的分担任务,并及时下达镇(区)和村(居)委会;各镇区、各有关单位和村(居)委会要认真配合市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资金按时注入农保基金、各项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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