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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足口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008年5月28日

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

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200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能得到及时诊治,有效控制我市的疾病疫情,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年度内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足口病(EV71感染)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一、经确诊为手足口病(EV71感染)的参保患者,其住院、检查、治疗等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含起付线费用、超封顶费用),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二、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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