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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籍参保人再次失业的待遇如何计算?
2008年5月28日

答:本市户籍的失业者再次失业时,核定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上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能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完的待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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