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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社会保险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通知
2013-11-17 05:37【我要纠错】

发布时间:2009-3-13

各镇(街)社保分局、劳动分局、财政分局、地税分局:
    为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我市原工伤保险各类别的费率统一下调20%。
    (二)降低医疗保险费率。从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镇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下调5%。
    (三)不增加缴费,全面扩大生育保险享受人群范围。2009年我市全面扩大生育保险享受人群范围,缴费费率仍按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政策执行。即:在不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的情况下,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同 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两项待遇。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我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执行期暂定为费款所属期2009年1-6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社会保险费后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
    (三)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对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进行担保。
    (一)补贴对象是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职工已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照200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确定,即165元/人•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为职工培训费用的50%。
    (三)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0%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当期基金不足支付的,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的前提下,使用滚存结余部分基金,最高不得超过30%;资金支出比例超过上述范围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五)本次缓缴执行期内,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进行担保。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后,存在企业倒闭的风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提供担保。若企业因倒闭结束经营,经法院裁定无力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倒闭企业未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而更好维护企业职工的社保权益。此项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完成。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33号)对困难企业给予补贴。其中: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且这些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其培训费用的5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应由市、镇(街)财政负担的资金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资金从“创业东莞”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与认定
    (一)困难企业的范围
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 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 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 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 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为和企业除外);
    7. 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我市建立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参加,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社会保险费缓缴等事宜。我市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包括: 
    组  长:梁绍光  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吴柏安  劳动局副局长
    陈锐康  财政局副局长
    莫灿洪  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成  员:莫  键  社会保障局科长
    麦瑞玲  社会保障局科长
    黄爱璋  地方税务局科长
    洪  蔚  劳动局主任科员
    陈柏威  财政局副科长
    黎芷晴  财政局科员
    (五)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1.困难企业认定的申请受理
困难企业按照劳动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市属单位到市社会保障局,下同)填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5)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7)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含群体性事件)情况、劳动仲裁案件情况。
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作出关于社会保险缓缴及各种补贴的选择。选择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可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困难企业认定审核
    (1)企业向社保分局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后,由社保分局初步核实情况并于7个工作日内统一送市社会保障局,由市社保监察大队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再移交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2)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收到市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同意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出具《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
    (3)市社会保障局按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审核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
    六、缓缴与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1. 困难企业填写《东莞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向所属的社保分局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原件);
    (2)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职工名册及工资表(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银行出具的本企业征信情况证明(原件)。
    2.社保分局受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经核查后形成初步统一意见,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提交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联席会议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同意该缓缴申请。
    3. 市社会保障局向企业作出审核意见书告知企业审核结果,同时将审核结果报省劳动保障厅、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1.困难企业填写《东莞市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向所属的社保分局提出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1)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原件);
    (2)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的职工名册(原件);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2.经市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专项基金户划入困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由市财政局将当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划入企业帐户。
    (三)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选择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这一项补贴时,先与当地劳动分局签订培训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
    2.培训完成鉴定后,向市劳动局提交如下申领补贴资料:
    (1)培训协议书(原件);
    (2)鉴定花名册(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失业保险证明(原件),包括企业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的职工名册;
    (7)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3.经市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按符合补贴条件的实际人数,由市财政局将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七、以上工作由市社会保障局牵头,未尽事宜由市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劳动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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