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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2013-11-17 05:13【我要纠错】

  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办理指南导读:

  ● 什么是失业保险?

  ● 哪些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标准?

  ● 参保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 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标准?

  ● 再次失业的待遇如何计算?

  ● 领取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的条件及计发?

  ● 如何办理申领手续?

  ● 本市户籍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 出现哪些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残疾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的征缴标准?

  本市户籍的参保人,由单位按缴费基数0.5%缴纳,个人按0.5%缴纳;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由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0.5%缴纳,个人不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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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单位参保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缴,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案例:张先生,本市户口,2010年7月在市属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如果其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4000元,则其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550元,单位每月要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7.75元,个人每月要缴纳失业保险费17.75元;如果其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000元,则其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单位每月要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5元,个人每月要缴纳失业保险费15元,(2009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50元)。

  注:如果张先生是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则个人部分不需要缴纳。

  镇区单位参保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缴。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的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张先生东莞户口,2010年9月在镇属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如果其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000元,则其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200元,单位每月要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6元,个人每月要缴纳失业保险费6元;如果其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1000元,则其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000元,单位每月要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5元,个人没要要缴纳失业保险费5元;(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2010年5月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

  注:如果张先生是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则个人部分不需要缴纳。

  四、参保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者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就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限期领取,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规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一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就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期限领取,每次失业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案例:张先生,东莞户口,2008年9月因被单位辞退而失业,10月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截至2008年9月,张先生参加失业保险5年,那么张先生可领取6个月{4×1+(5-4)×2=6}的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者,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

  六、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标准?

  本市户籍的失业者,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张先生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4月每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736元(2010年5月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920×80%=736),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注:失业保险金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者,领取标准以2003年7月为界,之前的,每缴满一年,计发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之后的,计发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计费年限合并计算。

  案例:刘先生,非本市户籍,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参加了失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995元。2009年7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那么刘先生可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318.40元。

  七、再次失业待遇如何计算?

  本市户籍的失业者再次失业时,核定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上次失业相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能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完得待遇期限。

  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者,2003年7月前曾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03年7月后再次失业的,上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剩余月数,每剩余一个月,计发其本次参保至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

  八、领取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的条件及计发?

  本市户籍的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从事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且实行火葬的,经社保部门审核,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发给其家属3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另发给6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九、如何办理申领手续?

  1、本市户籍失业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注:请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否则,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就会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非本市户籍失业者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的程序:

  非本市户籍失业者,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申报表》(若不能直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可由用人单位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最后参保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

  十、本市户籍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其家属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死者和家属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保险待遇卡、死亡证明和殡仪馆发票原件,并填写《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相关待遇。

  十一、出现哪些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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