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特定门诊报销流程 |
申请材料 | 在已联网的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现场结算的,或在未联网的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参保人现金垫付后,凭以下资料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⑴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⑵有效处方原件(要求处方与收据/发票相对应)或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 ⑶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⑷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⑸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正反两面); 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限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⑻在已联网的市内定点医院门诊部就医但未能办理现场结算的,除上述资料外,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收费收据背面写明未能结算原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 ⑼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办事程序 | 1、在已电脑联网的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时现场报销; (1)参保患者凭身份证、社保卡、《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到“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 (2)在门诊挂号处领取《特定门诊专用处方》,就诊后在收费处主动提供《特定门诊专用处方》,出示身份证、社保卡、《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现场办理结算报销; (3)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取回医疗收费收据。 2、需回社保部门报销的,参保人就医以现金支付后,持所需相关资料到规定相应部门报销。 3、已发特定门诊卡的参保人,在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时,按现场结算流程结算,以特定门诊卡内余额支付,卡内余额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现金自付。 |
办理时限 | 2、回社保报销,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 |
相关表格下载 | 无 |
业务类别 | 特定门诊 |
温馨提示 | 特定门诊参保人在选定市内定点医院就诊、在已联网的定点药店购药都可以现场结算,如果在其他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则需事后报销:到各镇街社保分局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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