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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
2013-11-17 08:09【我要纠错】
一、申办事项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
二、审批对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三、审批内容
新建(改扩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
四、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4号令)第七条;
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年1号令)第六条、第八条第二、三款;
4、《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5]56号)第三项。
五、申办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3、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编写单位需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其中:桥梁、港口码头、航道工程项目,需提供海事、航道、水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意见,危险品码头需消防意见。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市计划局(属市立项的项目)或上报省交通厅(属省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市计划局或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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