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收养小孩入户
受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
协办机构: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司法局/ 东莞市卫生局/ 东莞市计划生育局
服务描述: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办事程序:
1、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受理审核审批(15个工作日);
2、分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3、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受理复核审批(5个工作日);
4、市公安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公证、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4、迁入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办理地址: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东莞市莞城区办事处东城南路3号)
办理依据:
1、市公安局《转发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东公通〔1997〕89号);
2、市民政局等五单位《转发省民政厅等五单位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通知》(东民字〔1999〕5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04.01);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
5、省民政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通知》(粤民福字〔1999〕13号)。
收费依据: 粤价费(1)函〔1994〕57号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4元/证
受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22480065
投诉电话: 22480816
流程说明: 受理时发放回执;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发放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带齐相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户政科办证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