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经济特区每证2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5元。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1997年8月21日,国家计委、公安部下发通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