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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13-11-17 07:46【我要纠错】
        1995年7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

        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经济特区每证2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5元。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1997年8月21日,国家计委、公安部下发通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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