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餐饮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郧西县境内餐饮业、食品经营单位及食品生产企业
提供材料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1、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工艺流程图;
(4)生产食品的品种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
(5)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
(6)基本卫生设施(含消毒、卫生防护设施等)清单及相关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7)产品质量标准、三批产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
(9)实验室设置情况及检测项目(如委托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10)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
(11)生产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产品等提供卫生许可批件;
(12)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13)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14)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7、12、13项资料可暂不予提供)
2、食品经营销售单位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小副食店除外)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基本卫生设施(含消毒、卫生防护设施等)清单及相关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5)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7)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8)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
(9)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6、7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3、餐饮业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平面布局图;
(4)基本卫生设施(含消毒、卫生防护设施等)清单及相关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5)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7)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8)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9)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
(10)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6、7、8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二)申请复核或换证
1、复核或换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副本);
3、新增生产食品的品种、配方及产品质量标准及备案证明(生产企业提供)
4、新增生产食品品种的标签、说明书(生产企业提供)
6、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若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材料;
7、申请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
8、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9、餐具监测报告或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10、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11、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复核时不提供);
12、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8、9、10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申请增加许可项目按新证申办,原证号及发证日期不变)
换证或复核时限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道路名称、门牌号等)
1、变更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
3、经变更的营业执照;
4、卫生许可证原件;
5、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办理时限
1、接到申请时即对材料进行审核,当场或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需检验、专家评审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