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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相关资料明细
2013-11-17 05:01【我要纠错】

  职工符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根据不同提取类型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示: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四种情形持相关资料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出购房总价或建筑造价,并应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住房已建好领取《房地产权证》)一年内办理提取。

  2、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其他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也以此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双方有效身份证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公安局出示的户籍证明等材料。

  3、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住房装修及未在房产管理局备案不具备产权的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1、购房(已付清房款,已办理房产证的):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本市购房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外市购房的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原件;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房产证提取,只能一次性提取到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房(一次性付款购买一手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本市购房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外市购房的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本市住房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提取合同备案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外市购房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只能提取到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3、建造自住住房的:

  (1)房屋在建的: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③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④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房屋已建好的:

  ①《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房产证提取,只能一次性提取到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4、翻建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翻建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5、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由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原件;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此项提取业务,其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必须是危房,只能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大修当月的公积金余额。

  6、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安置且需补充资金的: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提示:此项业务为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人员

  (1)离、退休证(或离退休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人身份证登记日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1)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此类提取无需经过公积金中心审核,可直接在本市建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示:此项业务为销户提取。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其中一项;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四)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提示:此项业务为销户提取。

  1.工作调离本市

  (1)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调动介绍信原件(调令或调动介绍信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新单位公章);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2.户口迁出本市

  (1)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或新迁入地方户口簿原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3.出境定居

  (1)公安机关批准单程出境的证明或其他相关的出境定居证明文件原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示:1、如借款人的其他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双方有效身份证外,还另需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公安局出示的户籍证明等材料。

  2、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住房装修及未在房产管理局备案不具备产权的住房贷款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3、此类提取,在正常还贷期内,自首次办理提取后每隔半年(即以上次经办日期起计算满6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直至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止。

  1、购买住房归还贷款本息,首次办理: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龙卡;

  (5)《授权书》原件(本市住房贷款无需此项,具体参见说明第①项)。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

  说明:①凡因偿还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所有借款人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书》原件。(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无需提供此项,《授权书》可在本中心本部或办事处前台索取或到本中心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②因再次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首次办理。

  2、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

  此类情况,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注明贷款用途是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办理业务所需提供资料与上述第1、项购房还贷首次办理基本相同,但还需提供该套住房报建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所有借款人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可在本中心本部或办事处前台索取或到本中心网站 “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3、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贷款)再次办理提取:

  (1)仍处于正常还贷期内

  ①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在正常还贷期内,职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额度。

  (2)贷款已经结清

  ①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需注明贷款结清日期);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结清证明只能提取到贷款结清当月的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后还可以申请提取贷款利息部分,办理时除需出示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或利息凭证。

  4、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业务):

  提示:1、本业务仅适用于①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②在本市建设银行办理了普通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2、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以下简称“同行委托提取业务”;

  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以下简称“跨行委托提取业务”。

  3、办理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后,如申请人的身份证(名字、号码)、公积金账户(姓名、账号、证件号码)、还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凭相关凭证及时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办理修改委托提取业务。

  4、职工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前需先登陆我中心网站: 输入相应的信息查询银行是否已发送贷款数据至我中心(在查到相应贷款数据的前提下才能办理)。

  4.1、申请委托提取业务: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原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则需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则需出示此项);

  4.①申请同行委托提取业务的可出示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②申请跨行委托提取业务的必须出示住房公积金龙卡(需先到单位公积金开户行办理);

  5.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6.《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一式两联(可在公积金中心本部或办事处窗口领取)。

  4.2、取消委托提取业务:

  1.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则需出示此项);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4.此前申请委托时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第二联。

  4.3、修改委托提取业务:

  1.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则需出示此项);

  3.①申请同行委托提取业务的可出示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②申请跨行委托提取业务的必须出示住房公积金龙卡;

  4.此前申请委托时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第二联;

  5.关于修改委托内容的相关证明(如身份证变更证明、更改还款账号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说明:1.凡申请跨行委托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必须先到单位公积金开户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龙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申请同行委托提取业务的无需此项。

  2.申请、取消或修改委托提取业务都必须本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窗口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3.委托提取业务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本业务不影响借款人履行正常的还贷义务。在委托提取期间,公积金中心本部及办事处窗口不再受理归还该笔住房贷款提取的申请,直至取消委托提取满6个月后恢复。

  4.委托提取业务在每月第三个星期天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审批资金,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指定贷款还款账户。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本市户口已婚职工出示结婚证,未婚职工出示户口薄或户口登记卡(外市户口职工无需此项);

  3、家庭收入证明原件(本市已婚职工家庭收入包括夫妻双方收入,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出具,没有工作的需出示未就业证明;外市户口职工无需此项);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房租发票原件;

  6、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①申请人所租住房必须是本市住房,并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申请,自第一次办理提取后,每隔半年(即以上次经办日期起计算满6个月)可提取一次,提取至不再租住本市住房止;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出面为职工统一租房的,除需提供以单位名义签订的租房合同及发票外,还另需提供单位证明该申请人所承担的月租金额。

  ③计算公式:本市户口职工可提取额度=(月租-家庭月收入×5%)×有效发票个数;外市户口职工可提取额度=月租×有效发票个数。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示:此项业务为销户提取。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有关款项转入继承、遗赠公证书指定的继承人账户。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2、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结婚证原件(已婚的需提供此项);

  5、继承、遗赠公证书原件;

  6、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7、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在本市建设银行开设的活期账号。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示:此项业务为销户提取。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则无需提供此项);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此类提取无需经过公积金中心审核,可直接在本市建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指本市户口职工失业的)

  提示:此项业务为销户提取。

  1、失业证、失业备案表或就业失业手册(盖市劳动部门公章)原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十)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至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

  (1)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已婚职工还需出示结婚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首次办理:

  (1)公积金缴存人和突发事件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一般要求夫妻双方出具,未就业的需出示失业证或到当地村委或社区出具未就业证明原件);

  (5)《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表格可到本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公积金中心前台领取);

  (6)重大事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提供);

  (7)因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费用凭证;

  (8)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2、符合多次提取条件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再次提取:

  (1)公积金缴存人和突发事件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因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费用凭证;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扣除社保报销的费用),直至病患者康复为止。

  1、首次办理:

  (1)公积金缴存人和病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一般要求夫妻双方出具,未就业的需出示失业证或到当地村委或社区出具未就业证明原件);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

  (7)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的票据);

  (8)《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表格可到本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公积金中心前台领取);

  (9)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2、符合多次提取条件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再次提取:

  (1)公积金缴存人和病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

  (2)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的票据);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患以下目录内的疾病可提取公积金
病种名称
1
慢性化脓性骨髓炎
2
高危性心律失常 (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符合安装永久起博器指征而暂未安装者 : 第二度 II 型及第三度房室阻滞 )
3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4
慢性肾小球肾炎
5
冠心病
缺血性心肌病型
6
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型
7
心脏瓣膜替换术后
8
各种心脏疾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 心功能 III 级以上 )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10
帕金森病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
糖尿病 ( 空腹血糖 ≥7.0MMOL/L 或餐后 2 小时血糖 ≥11.1MMOL/L)
13
肝硬化 ( 失代偿期 )
14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
15
慢性病毒性肝炎 ( 伴肝功能损害 )
16
高血压 2 级及以上 ( 伴有心、脑、肾或血管损害 )
17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8
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颅脑内占位性病变后遗症期
19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
20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
21
恶性肿瘤(放、化疗)
22
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
23
泌尿系统结石(体外碎石治疗)
注:此目录参照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编印。

  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一些特殊情况

  (一)在部队退役的(本市户口除外)

  提示:此项业务为销户提取。

  1、《退伍证》、民政部门或原部队出具的退伍证明三项其中一项(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二)本村村(居)民购买本村农民公寓的

  提示:此类提取业务中购买农民公寓的对象必须是该农民公寓属地户口已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1、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农民公寓

  (1)购房合同原件;

  (2)村(居)委会同意分配购买本村农民公寓的证明原件;

  (3)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5)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2、银行贷款方式购买农民公寓

  (1)购房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2)村(居)委会同意分配购买本村农民公寓的证明原件;

  (3)还款存折(存折补登显示最新还贷款记录,或最新还款清单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4)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5)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三)非本市农村宅基地建房提取的

  提示:此类提取业务仅适用于外市农业户口的职工在外市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情况。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由当地农村村委会出具的经镇级或以上国土部门(或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的建房规划用地证明原件;

  3、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①建房规划用地证明要明确相关内容:一是要明确本村同意申请人使用农村宅基地建造或翻建住房;二是明确具体的建房地址;三是明确申请人建房用地不属当地市、县和镇级的城镇规划范围。证明除当地村委会盖章,还需经镇级或以上国土部门(或城建、规划部门)盖章同意。

  ②提取申请人需做出所提供资料与事实相符的个人声明。

  注意事项:

  (一)《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意见。

  (二)职工因非住房规定用途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需由法院判决后出具可以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法律文书,方可办理提取。

  (三)申请人在通过我中心审核后,未能在10日内到建设银行完成提取手续的,申请人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或办事处填写《提取重新审批申请表》并交回已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申请撤销原有的提取审批,并等待五个工作日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人遗失已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的,同样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或办事处填写《提取重新审批申请表》,申请撤销原有的提取审批,并等待五个工作日后方可重新办理。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的可直接提取现金(在建行东城支行办理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配偶、直系亲属提取的,另需提交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原件,以及申请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公积金只能转入申请人账户或配偶的建设银行账户,不可转入直系亲属账户,也不可直接在柜台支取现金。

  申请人委托其他人办理提取的,另需提交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一份(代办外地户口职工离职及离退休职工提取无需填写委托书)和申请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公积金只能转入申请人的建设银行账户,不可转入代办人账户,也不可直接在柜台支取现金。

  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单位证明和代办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公积金只能转入申请人的建设银行账户,不可转入代办人账户,也不可直接在柜台支取现金。

  使用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在办理除外地户口离职支取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支取业务时,必须由本人或配偶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科

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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