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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要缴个人所得税
2013-11-17 05:00【我要纠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我市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7784元,2007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8821元,2008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9879元,2009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10646.25元,2010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11644元)。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三种超出标准缴存的情况,其计算方法如下:

  1.当缴存基数超过东莞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31135÷12×3=7784元)时,即使缴存比例在12%以下,基数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10000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都缴存8%。此时,该职工缴存公积金中的(10000-7784)×8%+(10000-7784)×8%=354.56元会被纳入工资中征税。

  2.当缴存比例超过12%时,即使缴存基数在7784元以下,比例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5000元,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为20%,则该职工需要有5000×(20%-12%)+5000(20%-12%)=800元的住房公积金要计入工资总额征税。

  3.缴存基数超过7784元,缴存比例也超过12%的“双超标”情形。例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1万元,且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比例达到20%。这个时候,这名职工有两部分超额的住房公积金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是缴存基数超过7784元之后,超额基数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即(10000-7784)×20%+(10000-7784)×20%=886.4元;另一部分,则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即7784×(20%-12%)+7784×(20%-12%)=1245.44元。这超出额度和比例的886.4+1245.44=2131.84元都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此超出双标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也可以简单计算为:(10000×20%-7784×12%)×2=213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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