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对象
1. 适用于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进行应缴纳的税种、申报方式、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等资料的核定。
2.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申请定额调整或改变征收方式。
二、所需资料
1.《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
2.增值税纳税提供《增值税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纳税核定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三、 办理流程
办事程序 | 业务项目 | 办事地点 |
第一步 | 填写相关表格,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 表格可在东莞市地税网站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
第二步 | 所需资料齐备,待主管税务分局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 |
第三步 |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四、 注意事项
1.申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征收方式核定申请。对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2.首次申请定税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完成核定之前,应依法进行申报纳税。
3.双定户申请调整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调查情况与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应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情况不相符的,不予调整。
4.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纳税人在对已核定税种有异议的或实际经营活动有超出已核定税种范围的,要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五、咨询途径和声明
1.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南城 22429759;万江 22287989;东城 22332207
莞城 22486836;石龙 86028047;虎门 85102277
中堂 88813750;麻涌 88829933;高埗 88875007
石碣 86638038;道滘 88836082;洪梅 88848655
厚街 85811667;沙田 88660208;长安 85319045
寮步 83529006;大朗 83187023;黄江 83631368
清溪 87732203;塘厦 87729075;凤岗 87777722
谢岗 87762749;常平 83330077;桥头 83343933
横沥 83731018;东坑 83880622;企石 86762255
石排 86556612;茶山 86648623;松山湖22893123
望牛墩88558153;大岭山85627788;樟木头87714007
2.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2
声明:本指南内容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需查询或反映相关情况,请登陆东莞地税网站或拔打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