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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2013-11-17 05:15【我要纠错】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规划,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同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类:个人素质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二类:表彰奖励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

  (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五)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三类:投资纳税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我市投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企业成立满3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纳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

  第四条 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镇两级政府成立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积分制入户具体工作;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统筹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评分、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入户人员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公共服务总量建立积分指标体系。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户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及时申报。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或未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的,不纳入享受户籍人口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入户。本市现行的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体育人才入户、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入户、“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入户政策不变,统一纳入积分制入户申请及管理流程。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入户暂行办法》(东府〔2010〕84号)同时废止。我市现行入户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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