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所须材料
1.个人申请入户书面报告;
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户口迁移文件;
3.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工作单位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6.属育龄人员提供原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经入户地镇(区)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收费标准
1.《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
2.家庭户口簿: 10元/本;集体户口簿:4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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