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公民出生日期确实属登记错误,现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干部出生日期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办理。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