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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2013-11-17 04:41【我要纠错】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四)《东莞市营运车辆车载GPS管理办法(试行)》

(五)转发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六)《东莞市交通局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方案》。

七、申请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含5辆);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如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专用车辆应当安装GPS定位系统,并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监控平台;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9)车辆要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

2、申请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3、申请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八、申报材料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核意见表》(由所属辖区交通运输分局加注初审意见)(原件)(一份);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一份);

3、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一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企业章程文本(一份);

6、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信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一份)

8、拟聘用或现有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9、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停车场地的承诺书、场地及设施照片、租期1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各一份);

10、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各一份);

11、如属扩大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提供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核意见表》(由所属辖区交通运输分局加注初审意见)(原件)(一份);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一份);

3、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各一份);

4、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5、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的第310项;

6、如属扩大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提供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原件(一份)。

九、申请表格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核意见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核意见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十、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一、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002000

十三、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运输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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