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批准成立批文)原件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4、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单位需为新员工参保的,需提供)
办理流程
1、单位专管员向保险关系业务窗口提交资料;
2、社保部门核实资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所属的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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