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我市户籍居民在市内购买商品房且居住其中的房主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市内搬迁入户。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一)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石龙和塘厦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 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迁入石龙和塘厦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市内跨镇街(石龙、塘厦除外)迁移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
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迁入石龙和塘厦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各镇公安分局办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