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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粤通卡申请办理指引(附专属优惠)
2015-12-08 16:57【我要纠错】

  民生粤通卡介绍

中国民生银行粤通卡

  “民生粤通卡”属我司首张借记卡与储值卡结合的联名卡,具有申请门槛低、办理便捷和共享多项专属优惠权益的特点,持卡人可在深圳21家中石油指定加油站、80家洗车行等3000余家特惠商户享受到民生粤通卡除公路缴费外的专属优惠服务。同时深圳民生银行将力促在“社区一卡通”应用中实现粤通卡技术兼容,使民生粤通卡成为首张智能交通综合应用银行联名卡。

  用户使用指南

中国民生银行粤通卡

  用户服务章程

        第一条民生粤通卡是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联合电子公司”)联合发行的金融IC联名卡,是一张集储蓄、投资、消费、结算于一身的借记卡。卡片类型为兼容粤通卡芯片及民生借记卡芯片的磁条智能IC复合卡,卡片同时存在借记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粤通卡账户(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账户)以及电子现金账户(Quickpass)。该卡在纳入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使用领域等同于粤通卡(储值卡)使用,在金融消费领域则等同于标准民生借记卡使用。

  第二条民生粤通卡的借记卡金融功能等同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发行的其他借记卡产品,能实现投资理财、柜台ATM存取款、刷卡消费、代收代缴费用、代发工资等。

  第三条民生粤通卡的粤通卡(储值卡)功能在纳入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作为非现金缴费卡,用于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配合粤通卡专用电子标签可兼作通行券使用。

  第四条 民生粤通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功能适用于在带有银联“Quickpass”闪付标识的机具上进行非接触拍卡支付。

  第五条 任何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均可办理民生粤通卡。

  第六条持卡人应按照《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使用民生粤通卡的借记卡金融功能,并按照《粤通卡(储值卡)用户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民生粤通卡的粤通卡(储值卡)功能,《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粤通卡(储值卡)用户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卡人均应遵守执行。在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使用民生粤通卡的,持卡人还应遵守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任何企图破译卡片逃避应付通行费金额的行为。

  第七条 民生粤通卡的借记账户、粤通卡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Quickpass)均不能透支使用。

  第八条 民生粤通卡的粤通卡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Quickpass)内金额均不计任何利息。

  第九条民生粤通卡的粤通卡(储值卡)服务按照粤通卡(储值卡)标准执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或省联合电子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粤通卡(储值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在省联合电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网站或网点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民生粤通卡借记账户和粤通卡账户密码(含服务密码和消费密码),凭密码享受服务,因密码泄露或遗失等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子现金账户(Quickpass)无密码。

  第十一条持卡人所持民生粤通卡的粤通卡(储值卡)功能在挂失生效前产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卡的资金余额需在省联合电子公司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凡遗失民生粤通卡,且没有及时遵照以下挂失指引操作的,借记账户和粤通卡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一)通过双方客服热线挂失的

  民生粤通卡借记功能挂失按照《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进行,办理挂失后即时生效;粤通卡功能挂失经省联合电子公司确认后,粤通卡功能挂失生效时间规定如下:在每天下午16:00(不含)以前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下午16:00(含)以后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32小时内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通过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柜台办理挂失的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同时办理借记功能和粤通卡功能挂失,借记功能挂失按照《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进行,经办理挂失后即时生效;粤通卡功能挂失生效时间规定如下:在每天下午16:00(不含)以前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下午16:00(含)以后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32小时内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对粤通卡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Quickpass)充值时,需携卡到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各网点充值。其中每张卡粤通卡账户充值后的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9999元,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后的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第十三条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统一受理民生粤通卡业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民生粤通卡的发行、充值、挂失、解挂、补领、换卡、客户资料管理、服务/消费密码管理及注销等业务。

  第十四条持卡人购买粤通卡专用电子标签后,粤通卡专用电子标签与民生粤通卡配合使用,方可在联网收费高速公路ETC车道实现不停车缴费通行。粤通卡专用电子标签与民生粤通卡为唯一绑定对应关系。持卡人不得擅自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民生粤通卡无法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按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规定办理换卡。持卡人领取新卡后,原卡借记账户和粤通卡账户内余额可立即转入新卡;如果原卡粤通卡账户内金额不可读,则账户内余额需在省联合电子公司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如果原卡电子现金账户(Quickpass)的余额不可读,则账户内余额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第十六条持卡人有权申请销卡,但必须同时申请办理民生粤通卡借记功能和粤通卡功能终止使用业务。销卡时,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可在退卡时退还持卡人;粤通卡账户内余额将在省联合电子公司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不计利息退还持卡人。

  第十七条对粤通卡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持卡人可拔打粤通卡服务热线96533投诉,也可事后凭《粤通卡异常处理证明》向省联合电子公司投诉。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使用民生粤通卡缴纳通行费时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和省联合电子公司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和省联合电子公司所有。本章程如有修改,将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及省联合电子公司的网站或网点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持卡人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本行提出,否则视为持卡人得知并同意新章程。

  第二十条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和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均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对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省联合电子公司和持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使用民生粤通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4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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