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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15-06-05 14:14【我要纠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面积需经所在镇(街)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后方可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镇(街)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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