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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村(居)不再开具死亡证明
市卫生局公告,全市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东莞户籍人口死因登记和统计工作。
新版《死亡医学证明书》相比以往起了多项变化。以前,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方面,医疗机构负责在其内部死亡的病例,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死亡个案,民政、村(居)委会负责在公共场所、家中死亡的人员。《死亡医学证明书》只能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
按照新规定,目前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死亡医学证明书》由该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但如果是死于家中(含出租屋、单位集体宿舍)和公共场所者,视具体情况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此外,东莞户籍人口在市外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负责补办《死亡医学证明书》。
将对医院急诊科形成考验
“以前市民在家中死亡,村(居)委会可以配合通知殡仪馆处理遗体,现在只能报110或120处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确认死亡原因。”市卫生局负责人表示,东莞每年约有15000人死亡,在医院死亡的大概是3000—4000人,“村(居)委会发现孤寡老人在家中死亡的,一定要先报警,这样一来,每年将多出10000个接诊记录,对医院急诊科将形成考验。”
新规定还明确,无名尸体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侦查,尸体火化时辖区民警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字确认。
如果无人认领的尸体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该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无人认领的尸体发生在医疗机构之外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侦查,尸体火化时辖区民警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字确认并出具公安部门同意尸体处理意见后,市殡仪馆才能受理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