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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东莞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流程
2016-01-27 15:42【我要纠错】

【导语】:收养东莞市福利机构的儿童需要什么条件?办理收养程序的是怎么样的?有什么要求?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

  办理收养的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所需材料

  一、国内公民: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生育状况; 3、收养申请书; 4、《广东省福利机构弃婴接收审批表》(市社会福利中心处领取复印件); 5、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6、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1张;

  二、港澳台和华侨:(1)香港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正本)1.收养人身份证明和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子女、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3. 收养申请书;(2)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正本)1.收养人身份证和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收养能力评估证明》; 3. 收养申请书;(3)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正本)1.收养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的证明材料;4. 收养申请书;(4)华侨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正本):1.护照;2. 收养申请书;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效期6个月);4.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须提供其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效期6个月)。

  a、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纪录,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b、 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c、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2张;

  办理收养程序:

  所需材料齐备,可直接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承办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30天内审批公告(公告查找亲生父母60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现场递交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收件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1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收养办公室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事地址:东莞市莞城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一楼民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3660223
交通指引:公交线路:乘坐3路、4路、13路、26路、29路、39路、50路,至东豪广场公交站,东行130米;或乘坐8路、26路、41路、46路,至元岭路公交站,北行200米。

收费标准

1、收养证工本费:10元; 2、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4、公告费(按实际标准收费); 5、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

职权范围的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初审,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室(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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