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改一)
第一章 职责规范
一、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检查全省的户政管理工作;掌握处理各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二)指导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根据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政策,制定贯彻意见。
(三)指导重点人口、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工作。
(四)指导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查处影响重大的使用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协助侦办非法制作、销售假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案件。
(五)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规划、组织、指导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制定系统的标准和规范,指导人口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七)指导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制订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和户口协管员的管理办法。
(八)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核发。
(九)配合开展人口普查,组织户口整顿,指导门(楼)牌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户口调查,掌握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暂住人口数、重点人口数及各类人口分布和变动情况;负责人口统计、分析、年报和资料汇编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的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内河船舶申报簿、暂住证的印制和户口专用印章的制发工作。
(十二)负责居民身份证(广州、深圳除外)、人民警察证、广东省居住证的制作和临时居民身份证证卡的印刷分配及全省制证原材料计划的申报工作,指导和协调居民身份证制作所的工作。
(十三)负责户政簿册、证件的核查、鉴定工作。
(十四)商有关部门制定户政簿册、证件、门(楼)牌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的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收费执行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侦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户政部门负责的5种刑事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其中的重特大案件。
(十六)办理上级批转及本处受理的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函件,督促、检查各地有关户政管理的信访工作。
(十七)加强户政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户籍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八)需办理的其它事项。
二、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省厅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指导、检查下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
(二)指导全市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政策和规定,制定具体
的执行办法。
(三)负责职责权限内的户口迁移的审批。
(四)指导全市重点人口、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工作。
(五)指导、实施全市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查验,查处影响较大的使用
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协助侦办非法制作、销售假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案件。
(六)负责全市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管理,建立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使用制度,做好
公民身份号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按照省厅的总体规划和标准,组织、指导全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以及推广应用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执行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
(九)配合全市开展人口普查,组织户口整顿,指导全市门(楼)牌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的户口调查,掌握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暂住人口数、重点人口数及各类人口分布和变动情况;负责人口统计、分析、年报和资料汇编工作。
(十一)设立户政窗口,受理群众申请,办理有关户口证件,接受群众咨询。
(十二)负责全市的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内河船舶申报簿、暂住证、广东省居住证、户口专用印章的申领、发放工作。
(十三)负责户政簿册、证件的核查、鉴定工作。
(十四)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收费标准;对省已立项,需由各市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监督检查收费执行情况。
(十五)指导、参与或直接侦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户政部门负责的5种刑事案件。
(十六)做好档案、证件、印章管理等工作。
(十七)办理上级批转及本单位受理的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函件,督促、检查基层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
(十八)抓好户政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基层户籍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十九)需办理的其它事项。
三、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执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要求,指导、检查公安分局和公
安派出所的户政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二)负责辖区内常住人口管理,执行上级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政策和规定。
(三)负责职责权限内的户口项目变更、户口迁移的审核审批,核发户口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事项,加具意见后呈送上级户政部门。
(四)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人口、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和工作情况考核。
(五)具体实施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和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查验工作,查处使用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协助侦办非法制作、销售假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案件。
(六)负责辖区内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管理,执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工作。
(七)按照上级的总体规划和标准,负责辖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执行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
(九)配合开展人口普查,组织辖区内的户口整顿;指导公安派出所对门(楼)牌编定、管理,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制作、发放工作。
(十)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户口调查,掌握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暂住人口数、重点人口数及各类人口分布和变动情况;负责人口统计、分析和年报工作。
(十一)设立户政窗口,受理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事项和有关证件,接受群众咨询。
(十二)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内河船舶申报簿、暂住证、户口专用印章的申领、发放工作。
(十三)负责户政簿册、证件的核查、查验工作。
(十四)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收费标准,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户政收费执行情况。
(十五)参与或直接侦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户政部门负责的5种刑事案件。
(十六)做好档案、证件、印章管理等工作。
(十七)办理上级批转及本单位受理的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函件,督促、检查公安派出所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
(十八)抓好户籍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九)需办理的其它事项。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管理职责
(一)严格依照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要求,做好户政基层基础工作,及时上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二)设立户政办证窗口,接受群众咨询,受理群众申请,办理户政有关事项:
1、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项目、暂住、分户、立户等登记;
2、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3、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4、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暂住证、内河船舶申报簿、船民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受理和发放;
5、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出境人员回内地恢复户口或定居入户手续等。
(三)负责职责权限内户政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审批权限外的户政事项,加具意见后呈送上级户政管理部门。
(四)负责人口统计工作,掌握辖区范围内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暂住人口数、重点人口数,按时填报各项表格台帐。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口普查,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定、申领、装钉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文件资料、户籍簿册、证件存根、工作记录、调查材料等档案和印章、空白证件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重点人口、监外罪犯的管理,掌握其动态,做好列管、审批、查证、控制、帮教、考核、信息采集等工作。
(九)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做好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查验,查处使用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发现、搜集线索,协助侦办非法制作、销售假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案件。
(十)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执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公民身份号码应用工作。
(十一)建立人口信息系统,做好人口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执行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掌握流动人口、出租屋动态信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十三)及时查复上级批转来的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函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解释工作。
(十四)协助侦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户政部门负责的5种刑事案件。
(十五)严格执行户政业务有关收费标准。
(十六)抓好户籍民警和户口协管员队伍建设,组织各居(村)委会文书和户口协管员的户政业务培训。
(十七)需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程序规范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审批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老人,可根据拟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外),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一)审核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挺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挺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8、现役五、六级士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五、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公民应征服现役注销户口,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3、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4、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三)办理步骤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或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或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迁移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3、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步骤
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七、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或省级机关人事部门调动或招收文件;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准迁证》;
(2)《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步骤
1、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签发《准迁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八、公民收养小孩入户
(一)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三)办理步骤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九、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一)审批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被送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凭有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
2、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有关证明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4)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
十、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粤定居入户
(一)审核条件
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并申请加入中国籍或办理内地户籍。
(二)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属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入籍的,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属华侨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属台湾居民的,需《台湾居民定居证》;
3、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书》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办理步骤
1、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收缴并妥善保管其《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华侨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其护照和身份证件由持证人保存。
3、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办理入户。其外国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十一、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审核条件
原公民非定居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
(三)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恢复户口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十二、更正出生日期
(一)审批条件
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原因,造成公民出生日期错误,现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十三、变更民族成份
(一)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变更姓名
(一)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分户、立户
(一)审批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或共同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三)办理步骤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十六、出生登记
(一)审核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步骤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十七、国外出生的小孩回国入户
(一)审核条件
符合下例条件之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国内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
2、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二)需审核的材料
1、小孩在国外出生的《出生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
4、小孩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办理步骤
1、在国内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子女,需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首先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审核相关证件、证明后予以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十八、死亡登记
(一)审核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死亡证明书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十九、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需要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没办证的除外);
3、申领人携带经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和两张二代证照片。
(三)办理步骤
1、受理申请:
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市、区)综合办证中心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向公安机关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经省厅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和2张二代证照片。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时必须:
(1)核对户籍资料,确认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以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加贴二代证相片。
(3)按照相片回执上标明的图像号在公安网上下载及核对申请人相片。
(4)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加贴二代证相片),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凭银行收费凭证开具办证回执(没有设立银行的地区须与有关银行协调解决)。
(5)上报制证信息。应当于受理申请的当天集中统一按要求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网,将制证信息打包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打印该数据包人数清单表一式二份。对反馈回来的不合格制证信息或重、错号信息,要做好记录,及时纠错后进行重报,并向群众解释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上报制证资料。派出所每周一应将上一周受理申请的情况登记表和上传的数据包人数清单表报送县区一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上述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审核签发
县级公安机关和不设区的地级市公安局负责对制证信息资料的审核签发。
(1)对上传的制证信息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逻辑校验和重、错号检索,确保信息质量符合要求。
(2)对核查发现及上级部门反馈的重、错号等不合格的制证信息作好记录,及时反馈派出所,逐项落实纠错修改重报工作。
(3)对正确的制证信息签发上传到地级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4)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口迁移的,使用地址追加机具将变更后的地址信息追加到二代证芯片中。对跨县(市、区)迁移的由迁入地追加地址信息(迁移人员要求换领新证的除外)。
(5)准确核实记录本县(市、区)每批签发上报的制发证数量以及上级反馈的不合格的制证信息数量。
审核签发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3、核查管理
地级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上传制证信息的核查上报和本地区换发证工作的管理。
(1)对上传的制证信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逻辑校验和重、错号检索,确保信息质量符合要求。
(2)将重、错号等不合格的信息逐级反馈,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落实纠错重报工作。
(3)将正确的制证信息打包上传到省厅户政管理部门。上传的制证数据包须以单个县(市、区)为单位,不能一个数据包同时含有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制证数据,并且每个数据包文件的制证记录是8的倍数且不多于80个。
(4)准确核实掌握本地区制发证数量。
(5)加强管理,掌握本地区换发证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工作对策,定期向省厅报告工作情况。
核查上报制证信息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4、全省信息核对
省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身份证和人口信息管理科,负责对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接收到的制证信息进行全省范围内的核查比对。
(1)做好对省级库人口信息数据的实时维护(各地的信息数据维护工作另行规定)。
(2)对全省上报的制证信息进行逻辑校验和重、错号检索以及与省级库人口信息的比对核实。
(3)将重、错号等不合格的信息逐级反馈,并将合格的制证信息传送到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广州、深圳的传送到该市制证所)。
(4)准确掌握全省制证信息上传比对及反馈的数量。
全省制证信息核对传送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5、证件制作
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负责对接收到的制证信息进行检查和证件制作。
(1)对合格的制证信息完成证件的技术制作(制证工作流程另行规定)。
(2)向省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身份证和人口信息管理科及时反馈制证回馈信息和质量控制信息。
(3)对完成技术制作的证件,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分检包装,并通知相关部门前来领证。
上述工作时限为18个工作日,广州、深圳制证所参照执行。
6、证件发放
对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证件的,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在制证后2个工作日内把证件交邮政部门速递给收证人(珠江三角洲城市城区范围内2个工作日速递到收证人,其他地区5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
采用其他方式领取证件的,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从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取证件后,负责将证件发给申请人。
(1)市、县公安机关:核实每批制证回馈信息及质量控制信息总数与上传制证信息数量是否相同,制证回馈信息与领取的证件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要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将核实无误的证件及时下发到派出所(办证中心)。
(2)派出所(办证中心):
第一、将收到的证件与受理的制证信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证件的制证结果除外)进行仔细核对,发现数量、内容不一致的,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逐张检查收到的证件,发现卡面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机读失败等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于当天通过县(市、区)及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并做好相关记录。省厅制证中心接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优先重制证件并及时发放。不合格证件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汇总后在领取重制新证时统一交回省厅制证中心。
第三、将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与计算机人口信息进行核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视读信息正确、但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一致的证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上交证件,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汇总后及时送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重新进行电写入操作。
第四、对检查发现相片质量不合格的证件,统一选择申领原因为“29、其他原因换领(换发)”重新受理整合正确的制证信息上传制证。
第五、对检查合格的证件,及时通知办证群众前来领取。发证时,请领证人仔细核对身份证项目无误后,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收,对换领证件的,同时收回其原居民身份证并当面作打洞或剪角处理。
上述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广州、深圳参照执行。
二十、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1、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手续;
2、在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2至3个月的时限内急需使用证件的;
3、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失效或未曾办理的。
(二)、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的申请表。
2、核实申请人急需办证的情形以及所持一代证已失效。
3、核对二代证数字相片库中申请人的相片。
(三)办理步骤
1、审核申请
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的2至3个月内,同时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时必须:
(1)、核对申请人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的申请表。
(2)、核实申请人户籍资料与本人情况相一致。
(3)、核实申请人急需办证的情形以及所持一代证已失效。
(4)、核对二代证数字相片库中申请人的相片。
(5)、派出所受理的申请应当于次日前将申请人有关办证资料送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
(6)、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直接受理或收到派出所上报的申请应当及时报主管户政的领导核准办证。
(7)、收取申请人办证工本费10元,并发给收费凭证。
2、证件制作
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负责制证信息的检查和证件的签发制作。
(1)、下载相片。按照申请人的二代证照相回执号从二代证数字相片库下载本人的相片。
(2)、相片加工。通过计算机相片编辑软件将下载的彩色相片转换成黑白相片,人像轮廓要清晰,并以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命名存放在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软件目录中。
(3)、运行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软件,依次输入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
(4)、登记证卡管理号。通过紫光灯观察证卡正面长城图案下方的11位数字,在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软件“证卡管理号”栏目中做好登记。同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中准确登记该证卡号。
(5)、核对资料、核实日期。即确认申请人证件制作信息与其本人户籍资料信息及申请资料内容相一致,确认证件签发日期是否正确以及有效期限是否为3个月(不能多于或者少于3个月)。
(6)、打印制证信息。通过证件制作软件的添加和输出功能,将制证信息打印在临时居民身份证制证膜带粘性的一面上,并通过裁膜器按制证规格裁剪打印好的制证膜。
(7)、证件塑封,将塑封机加热至140℃后,除去证件卡体的保护膜,选取证卡管理号与制证信息相对应并裁剪好的打印膜,通过塑封机进行压塑合成制证。
3、证件发放
对于在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应当场审核、制证,及时将证件发给申请人;对于在派出所受理的,应在申请之日起3天内将证件发给申请人。
(1)、检查证件,确认证件没有污损、卡体与打印膜没有气泡,不会脱落。对不合格的证件要做好卡体管理号的登记后自行销毁。
(2)、将制作合格的证件与《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登记的证件管理号码及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发给派出所或者申请人。
(3)、派出所应当在领到证件的次日前将证件发给申请人,发证时必须让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确认领取证件。
(4)、对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收取其临时居民身份证并当面打洞或者剪角处理。
二十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
(一)审核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暂住的人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用摄像技术采集人像信息制证的除外)。
(三)办理步骤
1、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2、办理暂住证: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对需要进一步审核的,自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发给暂住证。
二十二、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一)审核条件:
已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发给《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请人。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经人事部门审核签注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小一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1张。
(三)办理步骤:
1、受理
(1)受理材料。
窗口民警当场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收集相关材料,发给《受理户证业务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在《受理户证业务回执》中注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2)编制证号。
《居住证》证号由1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开头为8个“0”,后10位证号按照地区代码(两位数字,省厅为00,各市按GB/T2260-1999编制)、年号代码(两位数字,为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申领居住证顺序编码(六位数字,按当年发证顺序编制)组合而成。如广州市公安局在2004年核发的第一个《居住证》,其证号为:000000000104000001。
《居住证》申领人为其随同来本省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审核
省厅和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户政处、科领导应当在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在《申请表》中“公安部门发证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3、制证
《居住证》由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统一制作。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应在领导签署同意发证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将制证数据(含文字数据和图像数据)上报到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在收到制证数据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制证完毕,并通知发证机关。
4、发证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领证通知5个工作日内到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取《居住证》或申请由制证中心邮政投递,并通知申领人领证。从受理到通知申领人领证,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省厅户政部门受理的《居住证》,由其自行发放。
申领人可以委托发证机关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领取证件。
5、补办、变更、续办《居住证》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十三、程序规范的几点说明
1、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对有弄虚作假嫌疑的申请材料,可责成受理机关调查核实,或直接派员调查,调查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2、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窗口也可直接受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3、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公民变更更正有关户籍资料的,应及时在相应的表格资料和人口信息中予以变更更正。
4、对群众申报的需审核审批的户口事项,受理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出具办理回执;对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在回执上列明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5、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管理规范
一、常住人口管理
(一)户口登记
1、登记要求
户口登记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负责,责任区民警协助。按照每名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及时进行变动登记,底数清楚。
2、登记内容
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的项目填写。
3、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补办登记。公安派出所对申报出生登记应准确记载婴儿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等项目。责任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常住人口为其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1)非婚生婴儿。根据其母的申报办理随母入户。因母亲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办理随母入户的,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可办理随父入户。
(2)被遗弃婴儿。由民政机关福利部门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机关福利收养单位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3)被收养未报出生登记的。在收养关系确认后一个月内,由收养人持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超计划生育婴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4、死亡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火化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申报死亡,应当持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查验无误后,填写《死亡登记表》,然后注销常住户口,收缴死者身份证,出具死亡证明。责任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有关人员或单位为死者申报死亡登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死亡登记: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的。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向申报的死亡地点的户口登记机关通报查对。
(4)婴儿出生后存活,但在申报登记前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只在户口底册上记录,不打印户口簿及录入人口信息计;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5)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5、迁出、迁入登记
(1)迁出登记。公安派出所对公民申报迁出要认真审核,符合迁移规定和手续完备的,应及时办理迁出手续,发给《迁移证》,注销常住户口。办理迁出手续应注意如下问题:
〔1〕 迁出本县(市)的公民。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办理迁出手续。
〔2〕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发《迁移证》。
〔3〕被判决管制、假释、缓刑、独立适用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在服刑期间需要迁离常住户口所地的,必须经公安派出所转报市、县(区)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才可办理迁出手续。
〔4〕出国(境)定居的公民。凭出国或出境证件注销户口,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非出国(境)定居的,只办理出国(境)登记手续,不注销户口。
〔5〕 工作对象或重点人口。迁移户口时,户籍内勤民警应及时将情况通知责任区民警做好转送材料工作,防止漏洞。
〔6〕领取《迁移证》后,因故不迁出或迁出后未落户又返回原住址居住的公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问明情况后,理由正当的,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收回《迁移证》,存根上注明作废原因,注销迁出登记。
(2)迁入登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办理入户手续,收回《迁移证》、《准迁证》等迁移证明。办理迁入手续应注意如下问题:
〔1〕 从县(市)外迁入的。凭《迁移证》、《准迁证》办理入户手续。
〔2〕学生毕业分配的。凭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3〕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转业军人入户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6、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经批准变更更正登记项目的内容,户籍内勤民警应该在《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销原来的登记项目内容,填上新的内容,注明变更更正登记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人口信息计算机资料。具体是:
(1)变更姓名。公民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由责任区民警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2)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3)变更民族成份。公安派出所应对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及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长加具意见后,市、县公安部门户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4)更正出生日期。公民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有关的《出生证》或以前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责任区民警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二)户口迁移
1、户口迁出
(1)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亲属在迁出前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报迁出登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公民申报迁出要认真审查,问明迁出人数、迁出原因、迁出时间和迁往地址等情况,对符合迁移规定和手续的,及时办理迁出手续,发给《迁移证》,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上注销其常住户口。
(2)办理迁出手续应注意的问题
〔1〕公民跨市(系指市区)、县、乡镇范围迁移的,除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的学生,应征入伍军人等凭有关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外,其他的人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发给《迁移证》。
〔2〕公民领取《迁移证》后,因故不迁或迁出后未落户又返回原住地居住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问明情况,理由正当的,凭原《迁移证》恢复常住户口,收回原《迁移证》,并在原《迁移证》备注栏上注明作废原因,与原迁移证存根粘贴在一起,注销迁出登记。如已作迁出登记、统计上报的,则须再作迁入登记和统计。
〔3〕公民因故延期迁出或改变迁往地址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问明情况后,理由正当的,给予延期或改变,并在《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延长的期限、改变迁往地址的原因,以及变更后的迁往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继续有效。如延期时间较长,应将《迁移证》收回作废,恢复常住户口,并在迁移证存根上注明作废原因,以后迁出再按规定办理。
〔4〕工作对象或重点人口迁移的,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应及时将情况通知责任区民警,转送材料,做好工作,防止漏管;对侦查部门交办的被监视、控制对象或其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可借口暂缓,将情况及时报告侦查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工作。
2、户口迁入
(1)公民迁入的,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办理迁入登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收回《迁移证》、《准迁证》等迁移证明。对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同时给予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收取两张合格的身份证照片。如属跨省、市、县迁入的,应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2)办理迁入手续应注意的问题
〔1〕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没有《迁移证》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办理户口迁入: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市、县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申报常住户口;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公民,由本人凭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机关发给的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申报常住户口;归侨、留学生、使领馆人员、援外人员回国以及从港澳台回内地定居的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归国证明书,往来内地通行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定居证明申报常住户口。〔2〕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迁入登记时,如发现公民所持迁移证件不符合规定或迁移证件丢失、污损等,按下列办法处理:
第一,《迁移证》的项目填错、填漏、未盖户口专用章、填写不清或有涂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迁移证》。
第二,公民申报户口时,《迁移证》有效期限已过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对特殊原因逾期的,可予以登记。对有可疑情节的,应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联系查对,认真核实。
第三,丢失《迁移证》或因污损不能辨认证件内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迁移证》。
(三)户口调查
1、调查要求
户口调查由责任区民警负责,保证下管区时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2、调查内容
(1)居民基本情况。即能反映居民身份、亲属关系和法定住所等内容的事项,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的主要登记项目,重点是姓名、曾用名、年龄、职业、性别、文化程度、民族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住址等内容。
(2) 现实表现。即一个人对现实事物的认识、情感、态度和行为。
(3) 经济状况。指个人、家庭劳动所得报酬或其他经济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情况。
(4) 人际关系。指被调查对象与其周围的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关系。
(5)其它内容。包括居民活动的周围社会环境、居民体貌特征、方言隐语、个性特征等。
3、调查方法
访谈法:通过对话、座谈会或讨论的方式了解调查对象的情况。
观察法:根据一定的调查目的,在拟定户口调查提纲的基础上,运用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调查对象,从而实现调查目的。
问卷法: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调查者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材料分析法:通过汇总整理,分析研究调查材料,将零散无序的信息加工整理成系统的情况资料。
4、调查制度
(1)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建立内勤民警和责任区民警的工作联系制度。内勤民警对在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责任区民警,以便转递材料和进行调查。责任区民警对在户籍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告知内勤掌握的,以及需要通过户口登记进行了解控制的,也应及时告知内勤。
第二,建立治安民警和户籍民警的工作联系制度。治安民警对在办理治安案件、查处治安事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过程中发现的材料,要迅速告知内勤民警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区民警要积极为治安民警查破治安案件、事件或事故提供线索。
第三,建立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的通报协查制度。上级业务部门与公安派出所之间、公安派出所与公安派出所之间、公安派出所与保卫部门之间要加强横向协作,互通信息,积极配合查找有关函调材料。
(2)材料积累制度
在材料积累方面,内勤民警要做到集中调查与平时业务积累相结合,专门调查与群众反映相结合,查阅档案资料与调查现实表现相结合。要通过查对户口、访问群众、接待外调干部或者通过查对线索、侦查破案、征兵、升学、招工等政审工作,多途径地全面搜集积累资料。对在户口调查中所获得的材料,要实事求是,详细具体,并以书面的形式随时记载下来,写明材料的来源、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证实人、否定人的姓名、住址。
(3)材料处理制度
内勤民警对于已经调查掌握的材料,除随时进行研究外,还要定期进行分类处理。要分析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对有价值的犯罪线索材料,应按规定及时整理,转送有关侦查部门。对于已经证实的材料,应明确注明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对于须继续深入调查的材料,应提出下一步如何进行调查的意见。
(四)门(楼)牌
1、门(楼)牌的编号及设置
公安派出所负责门(楼)牌的编号、设置,以及安装管理工作。
大型门(楼)牌一般应设置在高层楼房或机关、团体、学校、工厂、部队、医院等单位和适宜安装大型门(楼)牌的建筑物上。
小型门(楼)牌一般设置在低层楼房或平房院落、临街住宅和铺面房。
一幢楼房只能设置一个门(楼)牌编号。住宅楼单元号应按由东向西(坐北朝南的楼房)或由北向南(坐西朝东的楼房)的顺序设置。一个院落只设置一个门(楼)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编号,其余的设置旁门或后门门牌编号。旁门、后门门牌的名称、编号,应与正门门牌的名称、编号相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可不设置旁门门牌。
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包括高、多层楼房地下室),有出入门的,应设置门(楼)牌编号。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大街两侧搭建的临时性铺面房,应设置临时门牌编号。
2、门(楼)牌的编号方法
(1)统一编号
门(楼)牌应按街巷(路)统一编号,不得重号。街巷(路)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排户号。十层以下的楼房,户号采用三位数,如一层为101、102、103,二层为201、202、203等。十层以上的楼房,采用四位数,如十五层为1501、1502、1503等。
(2)编排顺序
街巷(路)如为东西走向,门(楼)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如为南北走向,则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如为东北-西南走向,则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如为西北-东南走向,则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街巷如为不通行的胡同,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住宅区的楼房,应从东北方向起按S型的顺序编排。在空地或拆迁的旧房屋,应根据实际情况留出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上编号。地形较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排。
3、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1)楼牌的安装位置
楼牌一般安装在2~3层之间,距地面7米左右。为整齐划一,一条街(路)两侧的楼牌或一个住宅区的楼牌,一般应安装在同一条水平线上。
(2)门牌的安装位置
大型门牌安装在大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一般为2米左右。小型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墙上,一般距地面2米左右。
4、门(楼)牌的管理
门(楼)牌的设置和编号,关系到公安机关对千家万户的立户和管理。为了杜绝乱编“吉利号”,避免重号、漏号,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对门(楼)牌的制作、编号、安装和日常管理统一负责。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门(楼)牌的管理办法,建立申请、验证、审批等管理制度。
凡房屋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个人或新建、改建的小区,都应在房屋使用前申请安装门(楼)牌,不得自编、自制门(楼)牌。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要填写安装门(楼)牌申请表,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新建、改建小区,要查验省、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文件和建筑总平面图。老街区、老居民住宅小区增建新房、增开新门而申请门(楼)牌,要查验规划或房管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批准文件和平面图。搭建的临时房屋,要查验有关部门发给的临时占地批准文件和简易平面图。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包括楼房地下室)已形成门的,要查验人防、工商等部门同意营业的许可证明和简易平面图。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验证后,要及时赴现场核实,按规定报批,并制作门(楼)牌。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加强对门(楼)牌的日常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完整。
(五)人口统计
1、人口统计调查步骤
(1)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先通过计算机提取辖区人口信息资料数据,再认真核对各种户籍簿册,看是否有误登,漏登差错,最后通过责任区民警上门核对户籍资料及实际人口资料。做到计算机数据、户口资料底册和实际人口数相一致。主要工作有,清点《常住人口登记表》,核实在册户籍人口底数。将《出生登记簿》、《迁入登记簿》与新增户籍人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对照。将《死亡登记簿》、《迁出登记簿》与注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对照,检查在册人员是否都注销了常住户口。将《出生登记簿》、《迁入登记簿》与去年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花名册》对照,核实本年度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转为户籍人口的底数。
(2)责任区民警应深入辖区,上门入户核对,了解辖区实际居住的人口情况,与户籍内勤民警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对照,注意发现是否有重登、漏登、误登差错,再反馈回户籍内勤民警进行更正。更正时要与户口簿、户籍资料底册、计算机人口信息资料相对应,一同变更。
2、各级汇总
公安派出所主要是负责记录、汇总本户口辖区的原始登记资料。填报基层人口统计报表。填好后交分局户政科汇总。分局将辖区内各公安派出所数据汇总后,再交市局户政科汇总。市局户政科将辖区内各分局数据汇总后再上传省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最后由省厅汇总后,上报公安部。
二、重点人口和监外罪犯管理
(一)管理要求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要做到:
1、底数清。对辖区内重点人口的总数、性别构成、职业构成、类别构成等总体情况要清晰明了。
2、情况明。对每个重点人口做到“六知”:即知身份情况、知主要问题、知主要社会关系和交往人员、知经济情况、知现实表现。
3、不漏管。对辖区内实有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可疑的,都要列入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4、不失控。通过对重点人口进行管理控制、教育转化工作,促使他们停止犯罪,或即使犯罪也能提供打击线索。
(二)管理的类型和对象
1、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
(6)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2、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1)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
(2)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
(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
(5)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
(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
(7)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
(8)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
(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
(10)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3、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4、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5、吸食毒品的。
(三)监外罪犯的管理对象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判处缓刑的;
3、被批准假释的;
4、被批准保外就医的;
5、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四)列管与撤销应履行的手续
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销,由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再填写《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
(五)管理分工和数字统计
1、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一般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主,现住地所在派出所为辅进行管理。其具体分工是:
(1)人户分离、现住地有固定住所的重点人口,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为主负责管理。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其列管依据、现实表现等主要情况书面介绍给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同时在重点人口档案中做好记载。
(2)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由流入地公安派出所落实管控措施。在健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做好重点人口的发现、列管工作。对其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函调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向流入地公安派出所书面介绍重点人口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查复流入地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函件。对外出地址不明的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通过做其家属和知情人工作,注意书信来往和布置耳目等方法,设法了解其去向等情况,及时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
(3)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中的重点人口,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单位保卫组织积极协助配合。单位保卫部门要与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建立联系制度,每季度互相通报一次有关重点人口现实表现的情况。
2、重点人口数字统计工作,均应以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的统计数字为准。流入地公安派出所上报的统计数字,只能作为计算工作量使用,而不得计入汇总数字。否则,有些重点人口可能被重复计数,以致形成虚假现象,影响有关治安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六)建立档案
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应逐人建立档案,逐步实现重点人口档案存储与查询的计算机管理,由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负责。应将确定列管的依据、审批材料、管理过程中调查和考察情况材料、撤销管理的材料全部归档。有条件获得重点人口照片、指纹、笔迹的,也应按搜集存档,对重点控制人口档案内还要附有综合报告和现实动态情况材料。在调查、考察中获得的情况,都必须作出文字记载。将已经查实的材料和法律文书材料,立为正卷。将未经查实和需内部掌握的材料,立为副卷。重点人口迁移户口或调换工作单位时,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其重点人口档案材料转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撤销管理的重点人口档案材料应予保存。重点人口死亡的,其档案材料按一般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七)档案的借阅、传递
重点人口档案,公安机关内部因工作需要借阅时,经所长同意,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阅。其他单位须借阅时,经所长同意,只限查阅正卷,副卷一律不能向外提供。重点人口迁出本辖区时,市内迁移的,应将其档案材料及时全部转递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往外市县的,只将正卷材料及时转寄。撤销管理的重点人口对象,其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八)管理方法
1、调查了解。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深入辖区调查,摸清重点人口底数,熟悉每个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和体貌特征以及主要问题、经济情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等基本情况,掌握重点人口的现实表现,及时发现新的列管对象。
2、通报协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对人户分离或者暂住的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时将列管依据等主要情况书面通报给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3、查证核实。公安派出所对有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和转递的各种信息材料,应当调查核实。对需要侦查的重要线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侦查部门。对不够打击处理的应当做好材料积累工作。经查证核实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经考察确已悔改的,应当撤管。
4、重点控制。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嫌疑人员,应当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落实管控措施,及时掌握动态,严密控制。
5、积极疏导。公安派出所对因矛盾纠纷激化可能铤而走险的,应当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同其亲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缓解矛盾。
6、帮助教育。公安派出所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5年的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帮教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九)管理程序
在重点人口管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民警一般应按照发现、认定、建档、控制、帮教(疏导、监改)、撤销等几个基本管理程序实施具体管理行为。
1、发现
所谓发现,是指责任区民警在日常的治安(户籍)管理工作中不断寻找重点工作对象的过程。(1)发现重点人口的主要途径
〔1〕 户口登记
在日常的户口迁移登记工作中,有时会迁入一些持劳改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证明的原地区居民或原单位职工。户口迁移登记的户籍内勤民警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责任区民警和有关内保组织。同时,责任区民警和有关保卫干部也应当经常关注此项工作,注意同户籍内勤民警保持密切联系,做到上述人员迁入本辖区后及时列管。
〔2〕 群众举报
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确认所举报问题的客观真实性,并对照重点人口列管范围的具体规定,鉴别被举报人是否符合列管条件,以便从中发现重点人口。
〔3〕 外调涉嫌
公安机关系统内部其他单位对本管辖区内的居民情况进行某方面调查时,要注意外单位的调查结果,其中可能会发现新的重点人口。
〔4〕 治安耳目提供
治安耳目凭借其特殊的身份、社会关系、职业环境等便利条件,往往能够敏锐地感觉到常人所不易察觉的可疑迹象,甚至提供一些较深层次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注意从这些线索中发现新的重点人口。
〔5〕 同伙揭发
被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有些能反映原来不曾掌握的重点工作对象,也就是新的重点人口。
〔6〕 人口了解
对辖区内居民的综合情况进行经常性的了解,熟知他们的基本情况、生活规律,从他们的思想言论、经济状况、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细微变化中,及时发现各种与治安管理有关的可疑迹象。许多重点人口就是这样被发现出来的。
〔7〕 各公安业务部门提供
各公安业务部门将处理案件中发现的可疑人和事,及时转告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经责任区民警或基层保卫干部调查核实后,可将其中一些符合条件的人列为新的重点人口。
2、认定
指公安机关根据某些人的行为表现,对照重点人口管理范围的具体规定,将其正式列为重点工作对象的过程。
(1)以公安部制定的管理范围为认定依据
公安机关对重点人口的认定,以《公安部关于印发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37号)规定对象为准。
(2)采用二级审批认定方式
首先,由责任区民警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列管对象进行认定。如果符合列管标准,便可填报《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或《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登记表中要写明报批对象的身份情况,提出列管的事实依据,以及列管的具体意见,并附上必要的材料。
然后,将填好的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审批,正式列入重点人口进行专门管理。审批的要点包括:〔1〕列管理由是否具体、充分。〔2〕定性归类是否准确。〔3〕应附材料是否齐全。
3、建档
(1)设置独立的管理体系。
由于重点人口管理的全过程都要在秘密状态下进行,所以重点人口档案设置了独立的管理体系。在内部单位,重点人口档案和劳资人事档案由保卫部门和劳资人事部门分别管理。即使在公安派出所,重点人口档案也要和一般的居民人事档案分开管理。当重点人口因户口迁移或调换工作单位而需要转移其档案时,依然要将其重点人口档案和一般的人事档案分开转递。
(2)提供信息服务。
收集、存储有关重点人口的信息资料,并建立专项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其它多项公安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点人口的信息资料一定要用逐人分别建档的方式进行储存。特别是一家人中,有数人同为重点人口的特殊情况,切不可将其所有材料共存于一份档案中,以免不熟悉情况的同志查找资料时发生误差。
〔2〕重点人口档案中的全部信息资料,要按照正卷与副卷的具体规格分别汇编成册,不可混杂、散放于档案袋中,以免不熟悉情况的同志提取时,一时难以分辨哪些材料可以对外提供。
〔3〕若重点人口本人迁移户口或调换工作单位时,其重点人口档案应及时转出,交付给户口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一般情况下,最迟应在办理正式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档案材料转出。
〔4〕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对重点人口的档案实行管理,更准确地提供查询和交流信息,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4、控制
在责任区民警指导下,由治保积极分子或治安耳目,对正式列管的重点人口的生活、工作或学习等情况有意识地予以关注。将其异常表现、非正常交往等可疑情况,及时通报责任区民警,以便及时采取对策,争取工作主动的管理过程。
(1)控制力量
对重点人口的控制是否严密,关键在于能否在其身边物建可靠的控制力量。
〔1〕 人员选择
寻找合适的人选时,应考虑被选择对象是否符合以下条件:首要条件是富有正义感,能够自觉地协助公安、保卫人员对重点人口进行控制。其次是能够与监控目标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并且这种接触是通过同事、同学、邻居等正常关系自然形成的,不易引起对方的怀疑。最后是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了解一般的治安保卫业务常识。
〔2〕 素质培训
人选确定之后,还必须在感情培养和业务知识传授两个方面多下功夫。
首先,责任区民警对被确定的人选表现出关心。通过观察与走访,主动了解和发现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哪些实际困难,并且尽一切可能协助解决这些困难,从而使他们积极地协助责任区民警或基层保卫干部去完成对重点目标的监控。
其次,还要向控制力量传授必要的业务知识。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个别、分头进行,在日积月累的闲谈交流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完成有关的业务知识传授。这样可以避免接受者在心理上承受过分压力,从而保护其工作的积极性。
(2)控制任务
对重点人口进行控制,主要包括收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并做出恰当反应等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 收集信息
由控制力量负责收集重点人口的有关活动信息,所要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如:经济收支状况是否平衡,经济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政治观点是否带有危险倾向,是否与境外人员有非正常交往。交往人员是否复杂,是否接触犯罪可疑人员或可疑物品。是否经常变换职业、住所,如若经常行踪不定,其原因是否合理。
〔2〕 传递信息
由控制力量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收集到的有关重点人口的活动信息及时、准确、稳妥地传递给责任区民警。
〔3〕 处理信息并做出恰当反应
责任区民警对收到的有关重点人口的活动信息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并分别做出相应的妥善处理。如果认定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迅速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证,力争尽早破案。如果发现有重大犯罪企图的,除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外,还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多方协作,力争瓦解其犯罪企图,同时注意保护侵害目标,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果新的信息仍属于违法可疑情况,应做好文字记载,编入重点人口档案中备查。
5、帮教、疏导
对重点人口进行管理,除了秘密监控之外,也要视具体情况辅之以正面教育。要让重点人口感觉到公安机关的关心与关注,使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在试图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时有所顾忌。(1)对失足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
所谓失足人员,主要是指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解除收容教养的人员。此外,也包括沾染了偷摸、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不良习惯的各类人员。责任区民警和基层保卫干部,要尽量依靠住所地和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和群众组织,特别是他们的亲友,对其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其中帮助他们树立起劳动致富、守法经营的做人准则,是帮教活动的核心内容。此外,帮助他们创造各种合法谋生的条件,也是帮教工作的实质性内容。
(2)对可能闹事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与思想疏导。一要靠相互理解的情感疏导。二要靠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这部分人之所以要铤而走险,多数是因为受到不法侵害而又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错误地认为只有以死相拼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当然,也包括少数自身违法却浑然不知、错认为自己是有理无处说的“蒙冤者”。责任区民警应千方百计地与他们进行沟通,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他们因陷入矛盾纠纷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表示理解和同情,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宽慰。同时,要引用有关的法律规定,帮助他们对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并且告诉他们如何按照法定程序去寻求正确的解决方法。特别要注意反复强调依法解决的可行性和违法蛮干的危害性,促使他们的头脑冷静下来,避免因感情用事而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6、撤销
指对那些已经不再符合列管条件的管理对象办理撤销手续。
(1)列管条件发生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目前正在列管的重点人口中的部分人的原列管条件发生变化,并且已经不再符合重点人口的列管标准,是重点人口被撤销的客观依据。
〔1〕 可疑情况经核查后予以否定
某人因被怀疑参加盗窃活动,并被人检举揭发,因而被列为重点人口。后经查证核实,此人并未参加盗窃活动,怀疑问题被否定。此类情况在未能查证核实前,应列为重点人口,但一经查实否定,便应及时撤销。
〔2〕 列管过程中被处以劳动教养以上行政或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在对已被列管的重点人口的监控过程中,发现并获取某人确凿的犯罪证据后,给予其劳动教养以上行政或刑事处罚。此类情况应依据处理结果的法律手续办理撤销。
〔3〕 导致矛盾激化的诱发因素消失或缓解
由于各种偶然因素或人为努力的结果,一些处于激化边缘的矛盾得以解决或缓解,从而使得一些因企图铤而走险、制造事端而被列为重点人口的纠纷当事人从困扰中解脱出来,最终放弃了行凶闹事的念头。此类情况经查证核实后,即可办理撤销手续。
〔4〕 考察期满未发现可疑情况或丧失违法犯罪能力的
重点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在五年考察期限中未发现新的违法可疑行为,即可于考察期满后办理撤销手续。
〔5〕 死亡或迁出
被列管的重点人口死亡,凭死亡证明(复印件)办理撤销手续。
被列管的重点人口调出原单位或迁出原户籍管辖区,凭调动手续或迁移手续(复印件)办理撤销或转递手续。
(2)办理撤销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 因条件变化已超出列管范围的应及时撤销
撤销程序在重点人口管理过程中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如果因为条件发生变化已经不再符合重点人口列管标准的人,仍然大量地滞留在重点人口中,并且依然按照重点人口的管理标准去进行管理,那么必然会造成人力、物力以及时间等方面的浪费。因此,及时撤销那些不再符合重点人口列管标准的人,是保证高质量管理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2〕 办理撤销手续时应注意有关的法律手续是否齐备
(十)联系合作制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制度,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疑人和事及时转告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对外地公安机关要求查证的情况,责任区民警应负责及时查复。公安机关要与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等单位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对重点人口的有效控制,通常要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的保卫组织等几个部门的密切协作来完成。各协作单位之间,针对同一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应每月至少通报一次情况,以防止管理网络出现空隙,形成失控。同时各协作单位之间,可以共享各自所得的材料,从而减少重复劳动。
(十一)定期研究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对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建立定期研究制度。每季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在经常了解考察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发现危害严重和预谋作案的可疑线索,及时通报侦察部门。
2、发现新的违法犯罪证据,需要对其做出逮捕、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等处理的,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
3、发现新的可疑情况,尚不够处理的,可做进一步深入调查。但新的可疑情况与原有可疑情况类别不同,或因其它情况需要作变类处理的,可视具体情况办理变类手续。
(十二)考核评比制度
重点人口管理工作是考核公安派出所业务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考核责任区民警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派出所的考核每年由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分局组织实施,责任区民警的考核由公安派出所进行。凡是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立功受奖。通过考核评比,总结经验教训,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使重点人口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重点人口管理的具体考核标准是:
1、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在发现、预防、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2、对涉案成员案前管控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漏管失控。
3、对发生刑事案件后能否主动提供案件线索进行检查,看发现、打击犯罪的作用。
4、对重点人口中的帮教对象转变情况进行检查,看帮教的效果。
(十三)保密制度
重点人口管理是公安机关的内部业务工作,不是公开的行政管理措施,工作中要注意遵守保密纪律。“重点人口”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用语,不得对外使用。有关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一切文字材料,均应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
三、暂住人口治安管理
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县(含县级市)暂住的人员。
(一)建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流动人口特别少的派出所除外)都要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按照暂住人口的2‰-3‰的比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包括责任区民警和户口协管员。但是,当地政府或综治部门已经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和建立专职管理人员队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另设机构和建立户口协管员队伍。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暂住登记、变更、注销、办证、出租屋管理、通报协查、检查验证、户口协管员管理、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1、流动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2、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暂住场所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
3、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领暂住证。
4、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5、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6、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应予当场办理;对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7、暂住登记申报率要达到98%,暂住证申领率达到95%。
(三)建立暂住人口档案
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暂住人口档案,已办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建档率达到100%。档案资料包括:1、暂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2、房屋租赁合同或有关暂住场所证明。
3、通报协查反馈材料。
4、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四)责任区民警必须掌握暂住人员和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
1、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业主和出租屋主的治安责任。2、每周要有一定的时间下责任区,掌握暂住人员、出租屋的数量、分布、变动情况等动态信息。
3、注意掌握居住在偏僻地方、无正当职业、经济入不敷出或收支消费异常、有违法犯罪嫌疑、活动诡秘人员的情况。
4、每周向所长汇报一次责任区治安情况,组织责任区户口协管员召开一次治安情况分析会,并进行政治业务学习,组织带领户口协管员开展工作。
5、对责任区内暂住人员的熟悉率要达到95%以上。
(五)《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
1、对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将境内及港、澳、台人员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将外国籍人员纳入外国人管理。
2、省厅直接受理发放《居住证》的持证人的日常管理,由其实际住所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3、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在其申领办证住所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不须再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因工作或者居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跨地级以上市的,凭现居住地市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到相应的公安机关申领证件。
4、《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省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5、受理办证的户政部门应定期将外国籍持证人员资料转送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
6、发证机关每月应将新办证人员信息和有关变更信息向持证人住所地公安机关转递一次,以便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管理工作。
7、发证机关要建立持证人员专门档案。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和持证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六)通报协查
流入地与流出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信息及其有关情况的交流通报工作。
1、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落实专人,做好协查函件的收、发,加强催办、督办工作。
2、对暂住人口中的下列人员应当及时通报协查:
(1)重点人口。
(2)查获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3)查获的负案在逃、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4)在流入地受过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人。
(5)其他需要进行通报协查的人。
3、流动人口通报协查的内容包括身份状况、前科劣迹、违法犯罪嫌疑情况、打击处理情况、涉案在逃情况、重点人口列管依据和现实表现等。
4、通报协查流动人口主要采用函查函复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话、电报或者传真等方式。
5、凡跨省市发函,一律通过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户政(治安)部门向下转递部署。对于时间要求紧的重要协查对象,亦可在发函给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的同时,直接发函给有关的公安公安派出所。
6、收到要求协查函件的单位应当做好函件登记,并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对一般协查对象,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复函。对在押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等重要协查对象,应当在2日内以电话、电报或者传真形式答复。发函单位发函后30日未收到复函的,可以直接向收函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函查询,原收函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查询函件后,应当责成收函单位立即复函,并说明原因。
(七)出租屋治安管理
公安派出所要指导、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做好对承租人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和核发暂住证工作;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公安派出所要对居住在出租屋的暂住人口实行分类型分层次管理。把居住在出租屋的暂住人口分为重点户、一般户、放心户或单身型、家庭型、混住型等层次类别进行管理,突出重点,提高管理效率。
公安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要注意掌握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动态信息,有关资料应予妥善记载和建档保存。
(八)检查验证
各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对辖区内流动人员聚集、居住和活动较为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铁路沿线的出租屋、中低档旅店、集贸市场、单位内部、工棚工地、发廊、废旧物品收购站及娱乐场所的暂住人员有重点地开展检查验证工作。
公安民警在执行检查验证任务时,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在检查验证中,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者要认真审查,发现并抓获混迹其中的流窜作案分子及在逃人员,查破案件,打击流窜犯罪。依法处罚违反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人员。
四、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 编号管理
1、 编号结构
(1) 15位居民身份证编号
1999年10月1日全国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前,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国家为每个16周岁以上持证的中国公民统一编定的唯一代码,由15位数字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12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3至15位为顺序码。
(2)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1999年10月1日全国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后,居民身份证编号采用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特征组合身份代码,由18位字符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前6位为地址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具体含义是:
〔1〕 地址码:表示编码时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用6位数字,从左至右,第1、2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3、4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5、6 位表示县(市、旗、镇、区)。编号时,地址码一律使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出生日期码:表示公民出生的公历年月日,用8位数字表示,从左至右,即公民身份号码中的第7至10位表示年份;第11、12位表示月份;第13、14位表示日期。
〔3〕 顺序码:表示在同一地址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地的公民编写的顺序号,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4〕校验码:用来验证号码的录入或转录过程准确性的号码,采用ISO7064:1983,MOD11—2校验码系统计算得出,取值范围是〔0—9、X〕。
2、 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对象
(1) 各地公安机关要为所管辖的每一常住户口和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编定公民身份号码。
(2)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1〕47号)以及省厅《关于切实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1〕196号)精神,为军队的现役军人(含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3)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暂不编制公民身份号码。这些人员回国定居、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要为其编定公民身份号码。
3、 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方法
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户口登记机关要借助人口信息计算机系统,严格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所管辖的每一常住户口和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编定号码。编制方法是:
(1)顺序码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掌握,可按固定次序分配给所属户口登记机关。如无特殊情况,户口登记机关分配的顺序码应固定不变。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分配顺序码时,应留有一定的机动顺序码。户口登记机关的顺序码不够用,可向分配机关申请。
(2)对未赋公民身份号码的人员,户口登记机关在分配的顺序码段内,利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系统和《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新编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要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中登记。
(3)1999年10月1日后,对已赋15位居民身份证编号的常住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机关利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系统,将其原15位居民身份证编号升为18位公民身份号码。对百岁老人,取消原分配顺序码999、998、997、996四个特定编号,在原编号基础上升位。
4、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
(1)公民身份号码要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已登有15位居民身份证编号的,将18位公民身份号码打印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的最后一栏,项目名称定为“编号更正”,同时在原居民身份证编号上加盖变更印章;若是第一次赋号,则直接将18位号码打印在“公民身份证件编号”栏中。
(2)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在办理出生入户时要为入户人员编定公民身份号码;在办理常住户口待定人员被批准登记常住户口手续时,若此前已编定公民身份号码,仍沿用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得再重新赋码,否则,要为其编定公民身份号码;在更改公民出生日期时,要取消原公民身份号码,重新为其编定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中注销旧顺序码,登记新顺序码;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要把公民身份号码打印在《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的“公民身份证件编号”栏。
(3)自1999年10月1日起,为申领、补领和换领证件的公民颁发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此前颁发的15位编号的居民身份证仍然有效,有效期内不必换发新证。2000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一律按18位号码制发。除更改出生日期外,对公民因迁移住所、变更身份,或因证件丢失、损坏及有效期满,以及其他原因需换、补领新证的,其证件编号仍使用原公民身份号码。
5、《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的使用
(1) 《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自1999年10月1日起使用,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同时废止。
(2)《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内顺序码栏,应依次填写县(市、区)公安机关分配给户口登记机关的全部顺序码,不得空号。表内顺序码与出生日期对应的格内,应填写被分配为该码的公民的姓名。
(3)对新迁入的公民,公民身份号码仍使用原户口登记机关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不得重新赋码,原号码不得在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内记载。
(4) 《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是户口登记机关记载公民身份号码的原始档案资料,应按时间顺序,以年度为单位装订成册,由户口登记机关统一保管。
6、 公民身份号码的清理纠错
(1)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结合日常户政管理工作,定期对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清理纠错。
(2) 清理纠错时,首先利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系统进行准确快捷的逻辑排查,然后再入户核对发现和纠正号码错误。
(3)对错误的公民身份号码要及时纠正,重新编号,换发新证,收缴旧证。同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正号码。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颁发
1、 居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2、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
(1)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居民身份证视读和机读的内容限于上述登记项目。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
(1)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包括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户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证明免收20元工本费。
(2)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10元工本费。
(3)公安机关在受理符合上述减免范围人员申请时,申请人需填写减免收费申请表,提供减免收费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由县(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并定期汇总,登记造册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公安部门逐级申报。
(4)各市、县(广州、深圳除外)必须按规定将减半征收的工本费全额上缴省财政,用于弥补应缴公安部材料费的不足。
(5减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经费缺口,除应缴公安部制证材料费部分由省财政安排(广州、深圳除外)外,其他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5、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1)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3)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报失手续时,户口登记机关应要求其填写《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再办理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对于公民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要求其将原证交回户口登记机关。
(4) 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工作程序、时限见审批办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三) 临时身份证的颁发
1、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
(1)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3、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1) 对于符合临时居民身份证发证范围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3)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4) 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工作程序、时限见审批办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四) 居民身份证的收回、保管、发还和销毁
1、 公民出国(境)定居、失踪、死亡后,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户口登记机关要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在证件印章处剪角,定期集中销毁。
2、 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或被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时,其居民身份证可由有关机关代为保管。
3、 公民补领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在证件印章处剪角,定期集中销毁。
居民身份证的收回、发还和销毁情况,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建档保存。
(五) 居民身份证的核查和查验
1、 核查
核查居民身份证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对公民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相片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社会用证部门做好居民身份证的核查培训工作。
2、 查验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六) 打击制贩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
1、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结合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查验工作,注意发现、掌握制贩假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情况、线索,认真受理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制贩假证的违法犯罪活动。
2、 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制贩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
3、对于跨地区的制贩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地区公安户政部门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互通信息,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制贩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
4、 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打击制贩假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
5、 对查处制贩假居民身份证的案情要注意保密,尤其是对伪造、变造的手段,不得公开报道。
(七) 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1、2项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证证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八) 居民身份证业务经费的管理
1、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2、 对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确保居民身份证业务经费的落实。
五、人口信息管理
(一)目标、指导方针和原则
1、总目标:是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省各级户政部门,包含常住人口信息、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信息、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户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相互联网,并能与公安部和我省公安有关业务部门联接,完整、科学、高效的现代化人口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具备户政业务管理、人口统计、综合查询服务和为政府及社会有关部门提供人口资料、决策支持等功能,实现户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统一化。
2、指导方针:积极稳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注重实效。
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严格管理、信息共享、整体协调运行的原则;
(2)先进性原则。要确保系统高效、安全、开放和可扩展,使系统建设与计算机技术发展相适应,保持系统的生命力;
(3)连续性原则。处理好系统建设发展和原有系统的延续性之间的关系,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推进系统建设;
(4)标准化原则。要确保系统的软、硬件和网络等方面的标准化,以实现系统联网和信息共享交换。
(二)人口信息系统的组建
1、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
〔1〕人员调配、经费筹措;
〔2〕机房选定和装修;
〔3〕硬件和软件的选购;
〔4〕人口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2)系统安装调试阶段
〔1〕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
〔2〕网络信道的安装调试(若是单机运行系统,可省去此步);
〔3〕人口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
(3)人口信息的采集录入阶段
〔1〕人口资料的核对;
〔2〕人口资料的录入;
〔3〕录入数据的整合和加载。
(4)系统的试运行、正式使用阶段
〔1〕系统的试运行和修改完善;
〔2〕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2、工作要求
(1)全省各级公安户政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地区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2)各地系统建设技术方案、硬件和软件的选型及网络等重要技术问题,由地级市户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厅户政处审定。
(3)省厅户政处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支持和协助各地搞好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各地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上级业务部门或省厅户政处。
(4)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按时填报有关系统建设情况的统计报表。
(三)人口信息系统的使用
1、工作任务
系统的使用方法参照系统用户使用手册,要完成如下户政管理工作任务:
(1)常住人口信息管理
〔1〕录入《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像;
〔2〕完成日常户口管理业务,包含了出生申报、死亡注销、迁入、迁出、移居、户籍内容数据变动和打印户籍有关表簿证等功能;
〔3〕完成居民身份证管理业务,包括生成公民身份号码、打印底卡、支持无底卡制作居民身份证和检查纠正居民身份证重、错号,实现前台受理、审批、发证等。
〔4〕对人口信息数据进行检索,可核查、统计、检索户口变动情况,能把常住人口信息与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信息、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对被检索到的数据予以显示、打印、存贮和计数等处理;
〔5〕进行动态人口数据统计分析,满足目前各种公安户政统计业务的需要,实现各种公安户政业务统计报表的生成和统计汇总等功能;
(2)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信息管理
〔1〕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包括《暂住人口登记表》录入、人像录入、CCIC(网上在逃人员) 比对,需要时可进行暂住信息变更;
〔2〕进行暂住证申领、补领、换领、延期和注销管理,能打印暂住证。
〔3〕进行租赁房屋管理,包括租赁房屋登记、注销、出租人登记、治安检查和处罚等;
〔4〕进行租住人管理,包括租住人登记、租期变更与注销等;
〔5〕进行暂住人口信息、租赁房屋信息查询检索,能与常住人口信息、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并能对查询检索结果进行存贮、统计和打印等处理;
〔6〕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能生成、统计汇总、显示和打印各种定期业务报表和政府部门不定期索要的报表。
(3)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管理
〔1〕录入《派出所工作对象登记表》、《重点人口卡片》等原始管理资料和人像;
〔2〕进行派出所工作对象管理,包括登记、列管、撤管、注销、变更等;
〔3〕进行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查询检索,能与常住人口信息、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并能对查询检索结果进行存贮、统计和打印等处理;
〔4〕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能生成、统计汇总、显示和打印各种业务报表。
2、工作要求
(1)有关系统操作和管理员要熟悉掌握本单位人口信息系统的安装和操作方法,认真解决系统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各地要根据本地户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使用人口信息系统办理户政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规程。
(3)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人口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四)人口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
1、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
系统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由系统操作和管理员与商家协同负责:
(1)所有系统操作和管理员,都应精心爱护硬件设备,一旦发生问题,应首先检查设备的连接部位,确认故障或损坏后,立即报告领导,并与商家联系,全力以赴,及时协同解决;
(2)凡在保修期内的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系统管理员能排除、修复的,由其及时维护解决。解决不了的,由设备使用单位的系统操作和管理员与提供设备的商家联系,及时维护解决;
(3)凡不在保修期内的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系统管理员能解决的,由其解决。解决不了的,由设备使用单位的系统操作和管理员与提供设备的商家或本地维修商、点联系解决;
2、通信信道的维护管理
系统的通信信道的维护管理,由系统操作和管理员与通信部门协同负责:
(1)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应经常对通信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并正确使用设备,以防发生故障或损坏;
(2)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或损坏,要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若属于使用公安通信信道联网的,需向有关公安计通部门报告;若属于租用电信线路联网的,需向有关电信部门报告。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必须抓紧联系、协调和督促,及时协同解决;
(3)已联网的地方,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应与有关通信部门加强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及时解决线路的故障和损坏问题,保证网络畅通。
3、软件的维护管理
各级人口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维护管理,由系统操作和管理员与软件开发单位协同负责:
(1)在日常办公中,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应注意检查人口信息系统的各种程序软件是否完好,以防因误操作和意外原因造成程序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领导,由系统管理员及时维护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部门,与上级业务部门系统管理员或软件开发单位联系,及时维护解决;
(2)对已联网的人口信息系统,系统管理员还应经常检查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发现问题立即报告领导,及时维护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部门,与上级业务部门系统管理员和软件开发单位联系,及时协同解决;
(3)对人口信息系统的调整、修改、完善和版本升级,由软件开发单位负责,各级户政部门系统操作和管理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地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应结合户政业务管理的实际需求,认真发现、收集、整理当前系统与业务管理需要不适应的问题,积极研究业务管理新需求,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由地级市户政部门汇总审核报省厅户政处审定后,提供给软件开发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4、数据的维护管理
(1)数据管理模式
人口信息数据采用分级建库冗余存贮模式,每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存贮本辖区人口信息数据,下级维护上级数据,上级监管下级业务,实现各级人口信息数据的动态一致性和完整性。
(2)工作方法
人口信息数据其维护管理工作,实行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派出所级四级分工负责制:
〔1〕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人口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派出所系统数据的完整、准确与否,是能否充分发挥人口信息系统效益的关键。
A、派出所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的维护管理工作要在所长领导下由系统操作员(户籍内勤)专门负责;
B、进行人口信息资料的采集、录入工作。使用人口信息系统办理户口时,要严格执行制度,认真核查有关证件,核准有关项目,确保录入的信息准确无误;
C、每天要进行日统计,并与当天办理的户口证件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要认真做好月报、季报、年报的统计。要按上级人口信息系统要求建立历史统计库,及时上报与历史统计库有关的统计报表;
D、对人口信息数据要定期进行检查,统计数据必须与实际人口相符,不允许存在重户、重人、重居民身份证号和逻辑错误,一旦发现要及时核实、纠正;
E、要按时上报变动数据,及时、准确地对上级系统进行维护;
F、要及时整理新出现的街、路、胡同、服务处所和冷僻字,上报县(市、区)局或市局,并按上级要求及时更新数据库字典和进行冷僻字字模拷贝与编码。
〔2〕县(市)公安局
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县(市)公安局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A、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股(科)负责人口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员;
B、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口信息资料的采集、录入和审批信息的录入工作;
C、对派出所以报表、磁盘或通过网络上报的变动数据进行审查、核对,发现居民身份证重号、数据有误或变更更正不符合规定时,要及时查清原因,予以纠正,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D、至少每月对数据库进行一次维护和统计,做到各派出所上报的人口数据,与经维护后由县区级系统主数据库中相应的统计数相吻合,否则必须查清原因,予以纠正,以确保县区级系统与派出所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E、按时将各派出所上报的变动数据加工整理,生成县区级变动数据库上报市局;
F、按市局历史统计库要求,及时进行各种报表的统计汇总,将统计结果存入统计库并上报市局;
G、及时收集各派出所上报的新出现的街、路、胡同,以及服务处所和冷僻字,审查整理后上报市局,并按市局的要求更新数据库字典和进行冷僻字字模拷贝与编码;
城区公安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建立区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建立区级人口信息数据库的公安分局,其数据维护管理工作参照县(市)公安局的规定执行。
〔3〕地级市公安局
地市级人口信息系统担负着全市人口信息的查询和统计汇总任务,集中体现城市人口信息系统的综合效益。
A、地级市公安局户政(治安)处、科负责地市级人口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员;
B、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口信息资料的采集、录入和审批信息的录入工作;
C、对下级系统以磁盘或通过网络上报的变动数据进行审查、核对,发现居民身份证重号、数据有误或变更更正不符合规定时,要查清原因,及时纠正,以保证市级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D、至少每月对数据库进行一次维护和统计,做到下级系统上报的人口数据,与经维护后由市级人口信息数据库中相应的统计数相吻合,否则必须查清原因,予以纠正,以确保与下级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E、按时将下级系统上报的变动数据加工整理,生成地级市变动数据库上报省厅;
F、按省级系统历史统计库要求,及时进行各种报表的统计汇总,将统计结果存入统计库并上报省厅;
G、对本市街、路、胡同、派出所、服务处所等通用字典的统一维护,收集各地遇到的冷僻字,统一规定代码并造字,并报省厅备案;
H、当系统中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要按省级系统的要求,及时对下辖各级系统中使用的有关字典进行统一拷贝更新和维护。
〔4〕省公安厅
省级人口信息系统容纳全省所有人口信息数据,担负着全省人口信息的查询和统计汇总等有关应用任务,集中体现全省人口信息系统的综合效益。
A、省厅户政处负责省级人口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B、对各地级市系统以磁盘或通过网络上报的变动数据进行审查、核对,发现居民身份证重号、数据有误或变更更正不符合规定时,要查清原因,及时纠正,以保证省级系统数据的准确性;C、至少每季对数据库进行一次维护和统计,做到各地级市系统上报的人口数据,与经维护后由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中相应的统计数相吻合,否则必须查清原因,予以纠正,以确保与各地级市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D、按时汇总各地级市系统上报的报表,建立历史统计库;
E、分别保存各地级市系统上报的街、路、胡同、派出所、服务处所等通用字典和冷僻字字模与代码,以便备查;
F、当系统中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各级系统中使用的有关字典进行统一更新和维护。
(五)人口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1、安全措施
人口信息数据是人口信息系统的生命,其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采取技术防范和人工保卫相结合的办法:
(1)上下级系统的数据,采用冗余存储分布式管理模式,每一级都包含下级所有人口信息数据,一旦某一级库内的数据损坏或丢失,可迅速从其它级库内拷贝恢复;
(2)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各级系统要采用“镜像存储”和多元备份技术,尽可能配置双机、备用机及其他各种可能的方式,确保系统不间断运行;
(3)各级户政部门都要制定严密的防病毒措施,定期对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检测和消毒;
(4)要认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定期对主数据库、变动数据库等重要信息及系统软件、字典等进行至少两套以上的备份,异地存放,确保在系统遭到破坏时能迅速恢复;
(5)要有专人负责文字及磁盘、磁带、光盘等介质资料的登记管理工作,科学存放,确保安全。
2、保密规定
人口信息系统为公安系统、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环境,各地要制定严格的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
(1)实行用户密码管理。系统必须定义用户及其相应密码,只允许合法用户经过密码验证身份后才能使用系统,防止非法用户进入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掌握范围;
(2)实行检索权限管理。按需求限定用户对人口信息共享的范围,设定用户检索查询权限和重要人口信息记录的检索级别,用户只能在允许的权限和级别范围内共享人口信息数据;
(3)系统要设立操作日志,对系统的操作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以便核查;
(4)重要数据在网上传输时要有审批手续和严格的加密措施。
(六)人口信息服务
1、信息服务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公、检、法、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可凭单位证明(介绍信)和来访人的身份证查询人口信息和统计资料。可查询被查询人的全项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
(2)银行、证券、邮政、电信、保险等社会部门可凭本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保卫(人事)部门的证明和来访人的身份证查询人口信息。可查询被查询人的全项信息,但不能查询其家庭成员信息;
(3)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于案件的需要而查询人口信息的,须凭该事务所出具的查询证明及该案件管辖法院出具相关证明(注明辩护律师和查询内容),并提供本人工作证件,可查被查询人的全项信息。
(4)个人由于寻亲访友等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须凭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或居(村)委会以及当地派出所的证明,并提供说明理由的书面申请和本人身份证件,经批准后予以查询,并只能查询被查询人的个人简项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辖地派出所)。
2、信息查询的审批和登记
(1)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见附表)。
(2)《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须报科(股)领导审批。凡查询统计项目资料和县(处)级以上领导以及内部人员的人口信息须经主管处、局领导审批。
(3)查询结果应记录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查询方法和结果”栏中。
(4)除需保密外,应要求来访人反馈查询效果,并记录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反馈情况”栏中。
3、信息服务部门
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公安户政部门,提供信息服务时要做到认真接待、热情服务。4、信息服务的统计和报告
建立信息服务的效益统计、报告制度。各地要定期将人口信息统计、资料查询等服务情况、服务效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向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5、注意事项
(1)手续不全或电话要求查询的,不予受理;
(2)不得提供与查询权限不符的密级信息查询,人口资料、数据、程序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
(3)严格控制查询帐号和口令的掌握范围,不得随意将查询帐号和口令告诉外人,严防泄密。(七)机房管理
1、管理责任和要求
(1)人口信息系统机房的建设和管理,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人口信息系统机房要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装修、保养和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正常办公。
2、机房管理制度
(1)在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机房要有专人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严禁在机房会客;
(3)非技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设备。未经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不允许请外单位技术人员上机操作或维修机器,以防泄密;
(4)未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严禁对人口信息系统擅自进行更改、增设任何软件;
(5)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拷贝系统的任何软件程序和数据资料带出机房;
(6)严禁擅自使用任何外部磁盘,严禁玩电子游戏。经领导批准使用外部磁盘的,使用前要进行病毒的检测和消除,严防系统感染病毒。若发现系统有感染病毒迹象,要立即报告领导,由系统管理员及时处理,防止病毒扩散;
(7)机房内的电源,必须单独布线,严禁与其它电器设备连接共用一线。下班离开前,除需继续运行的设备外,应关闭机房内其他设备的电源;
(8)通信线路和设备连接线,必须固定整齐,并经常检查,保证连接正常和畅通。严禁带
拨插外围设备的连线;
(9)必须精心爱护设备,经常除尘清洗,保持设备整洁,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
(10)搞好机房卫生,保持机房整洁和良好秩序,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吃带皮食物和大声喧哗、吵闹、污染机房环境;
(11)机房内不得堆放与系统无关的杂物。户籍、信息资料、办公用品、磁盘、设备等,必须摆设齐整,管理有序,有条不紊;
(12)机房内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
3、机房交接班制度
系统运行后,机房须有人值班,交班或有事需移交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交接工作:
(1)本班的工作情况;
(2)系统运行情况;
(3)上级的指示或通知;
(4)系统的帐号和号令;
(5)有关技术文档;
(6)若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须将故障或异常情况、原因交待清楚。
4、机房工作人员守则
机房工作人员主要是指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其工作守则如下:
(1)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热诚职守,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为有关部门和群众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做到:认真接待、热情服务;
(4)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操作规程和机房管理规章制度,爱护机房内每件设备;
(5)在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长时间远离机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或关闭系统,以确保安全,同时要做好故障记录并报告领导。发生严重故障或重大异常情况,还要报告上级业务部门;
(6)做好机房日志记录。
(八)技术队伍管理
1、技术力量配备及其工作任务
(1)技术力量配备
人口信息系统的操作员和管理员是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技术力量,其配备为:
〔1〕派出所至少要配备一名系统操作员;
〔2〕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至少要配备系统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各一名;
〔3〕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至少要应配备两名系统操作员和一名系统管理员;
〔4〕省厅户政处至少要配备二名系统管理员。
各地人口信息系统操作和管理员的配备,由本单位与政工部门协商,报请党委研究解决。
(2)系统操作员和管理员的工作任务
〔1〕派出所
系统操作员由户口内勤担任,负责使用派出所人口信息系统办理户政业务,进行系统的信息采集、统计、管理,维护上级系统变动数据及户口内勤的其它各项工作。
〔2〕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A、系统操作员
负责本级人口信息系统审批信息录入、查询、统计和打印有关户口证簿及身份证底卡等工作。B、系统管理员
a、负责本地区人口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系统软硬件维护工作,确保各级系统的正常运行;b、接受下级系统变动数据维护本级系统,并汇总产生本级变动数据维护上级系统;
c、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和下属派出所系统操作员的工作;
d、负责系统技术问题的发现、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的系统管理员、硬件提供商及软件开发商联系,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问题;
e、当本部门系统操作员因故不在岗时,系统管理员要兼职操作员的工作。
〔3〕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A、系统操作员
负责本级人口信息系统审批信息录入、查询、统计和打印有关户口证簿及资料工作。
B、系统管理员
a、负责本地区人口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系统软硬件维护工作,确保各级系统的正常运行;b、接受下级系统的变动数据维护本级系统,并汇总产生本级变动数据维护省级系统;
c、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系统操作员和下辖地区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的工作;
d、搞好本地区人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业务管理工作,当好领导的技术参谋;
e、负责系统技术问题的发现、收集、整理、研究和汇总上报,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的系统管理员、硬件提供商及软件开发商联系,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问题,改进、增强系统功能;
f、当本部门系统操作员因故不在岗时,系统管理员要兼职操作员的工作。
〔4〕省厅户政处系统管理员
A、负责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查询、统计和打印有关户口资料等工作;
B、负责本省人口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系统软硬件维护工作,确保各级系统的正常运行;
C、接受地级市系统的变动数据维护省级系统;
D、指导、检查、监督各地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的工作;
E、搞好本省人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业务管理工作,当好领导的技术参谋;
F、负责系统技术问题的发现、收集、整理、研究,积极与硬件提供商和软件开发商联系,解决各地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改进、增强系统功能。
2、培训、考试和考核
(1)各级户政部门要重视系统操作和管理员的培训工作,为他们积极创造培训、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全省人口信息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户政处负责,各地区的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培训工作由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
(2)各地要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新上岗的人口信息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允许上岗独立工作。
(3)对人口信息系统操作和管理员,省厅户政处和各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考试和考核。
3、岗位调整
人口信息系统操作和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地系统操作和管理员调整岗位,应事前征求本单位户政部门意见,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九)人口信息业务经费的管理
1、人口信息系统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筹系统建设经费。
2、根据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1995〕230号)中关于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贯彻“以证养证”、“专款专用”的原则,可从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中拨出部分经费专用于人口信息系统建设。
3、人口信息业务经费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合理分配,专款专用。
六、档案证件管理
(一)档案证件分类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工作中形成和积累的材料应分类建立档案:
1、常住户口类
对常住户口管理的四项变动、变更更正等材料应按如下内容分卷归档: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常住人口登记表。
(3)迁入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居住、领养子女入户通知书、复员转业、回国及劳教、劳改恢复户口)。
(4)迁出证明材料(包括迁出居住、分户、出境、参军及劳改、劳教注销户口)。
(5)出生证明材料。
(6)死亡证明材料(指死亡报告书等)。
(7)主要项目变更更正材料(包括更改姓名年龄等材料)。
(8)各种登记、统计表。
(9)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2、重点人口类
公安派出所对列管、撤管的重点人口(包括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分正卷、副卷进行归档:
(1)正卷
已查实的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1〕 调查处理的意见、考查和结论材料。
〔2〕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保证书、具结悔过书、出监鉴定、执行通知书以及解除劳教,宣告缓刑、假释,判处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批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3〕 社会关系及经济交往人员材料。
〔4〕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物证实物应分开存放)、视听材料。
〔5〕 已查实的检举、调查等证据材料。
(2)副卷
内部审批的和未经查实的材料:
〔1〕 撤管、变类审批材料。
〔2〕 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及审批等材料。
〔3〕 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照片、指纹、笔迹、血型(毛发)、绰号。
〔4〕 未经查实的重大嫌疑线索和检举材料。
〔5〕 积累的历次表现或撤管材料。
〔6〕 耳目提供未证实的材料。
〔7〕 重点人口定期考察材料。
〔8〕 其他有参考价值,但不宜对外的材料。
3、暂住人口类
对已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的暂住人员的有关材料要建立档案。包括:
(1)暂住人口登记表。
(2)暂住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暂住人员的相片。
(4)房屋租赁合同或有关暂住场所证明。
(5)通报协查反馈材料。
(6)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4、居民身份证类
对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形成和积累的有关材料,按如下内容分卷归档:
(1)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2)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3)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4)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
(5)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6)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7)居民身份证收缴、发还、销毁登记表。
(8)居民身份证底卡。
(9)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
(10)居民身份证统计年报表。
(11)核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材料。
(12)查处制贩假居民身份证案件的有关材料。
(13)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5、人口信息类
对人口信息管理工作中形成和积累的材料,按如下内容分卷归档:
(1)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地级以上城市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统计年报表。
(3)县(市)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统计年报表。
(4)暂住人口工作对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统计年报表。
(5)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6、文书档案类
(1)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各种业务统计报表、会议记录、简报、专题报告、大事记、机构沿革材料等。上级公安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发的指示、规定、办法、条例、细则、重要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应该和所形成的相应材料一并立卷归档。(2)尚未使用的《迁移证》、《准迁证》、《户口簿》、《内河船舶申报簿》、《暂住证》、《居民身份证》等。
(3)文书档案按照年度、问题、保管期限组卷。
(二)管理制度
户口档案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作用。户口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有:1、材料收集
户籍民警通过各种渠道将其辖区内人口的已经形成的分散的档案材料收集起来,汇集成户口档案:
(1)方法
〔1〕定向收集。向个人现在单位、原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与本人有过重要联系的部门,收集可能形成的户口档案材料。为了不遗漏,可根据本人经历和社会活动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列出有关单位、部门名单,逐一收集。
〔2〕按时收集。按时收集,是对收集时间的总要求。它包括随时收集、定期收集和不定期收集等几种形式。随时收集是根据形成户口档案材料的时间性特点和所掌握的信息,及时收集。定期收集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固定时间,收集一定阶段形成的户口档案材料。不定期收集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不定时间的收集,它有较大的灵活性,但时间不能相隔太久。
〔3〕 追踪收集。根据形成户口档案材料相互联系的特点,沿着在清理、核对档案中或从其它方面发现的线索、踪迹进行搜集。
(2)要求
〔1〕准确。户口档案材料收集的范围、内容要准确。从数量上,要严格按照归档范围去收集材料;从质量上,收集的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收集无中生有、虚假不实或者似是而非的材料。
〔2〕 及时。户口档案材料的收集要有时间观念,及时收集归档,使户口档案的内容经常保持完整状态。
〔3〕 细致。在收集工作中要认真负责,慎之又慎,不允许马马虎虎、粗枝大叶。
(3)内容
凡是能记录个人经历和社会活动,反映个人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档案材料,均需归入户口档案,组卷保存。
〔1〕 履历材料。履历能反映个人经历的过程,内容上需要不断的续补。
〔2〕 鉴定材料。要结合人口了解工作,及时进行搜集。
〔3〕 考核材料。主要对人口的社会活动进行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恰当的评定。
〔4〕 奖惩材料。这些材料是人口社会活动的行为的客观标志,要注意及时收集入档。
2、材料整理
(1)程序
〔1〕鉴别。对收集上来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前的最后一次检查、判断,从而做出取舍决定。鉴别时,首先要看材料是否属于户口档案材料,能否对今后工作有参考使用价值。其次是判断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归档条件。对于材料自相矛盾,或手续、证据不齐全的都要重新进行收集,使户口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2〕分类。将户口档案的全部材料有条理地划分成统一的若干类别,并系统地组织起来,从而能够全面地反映个人的情况。类别划分后,还要将各类中的材料按照一定顺序排列起来,以便有条理、系统的反映各类内容。排列可以按时间顺序排列,即以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排列;也可以按问题结合时间排列。在一个类中有几个问题的材料,不同的问题要分别排列。〔3〕复制与技术加工。复制就是根据档案材料的残损情况,采用手抄、复印等方式重新制作。技术加工则是对有些材料由于残损或其它原因,需要对材料的外在形式进行裱糊、剪裁等技术处理。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必须是在不损害文字内容的前提下进行。
〔4〕登记目录。登记时,首先应填写类属号,即这些目录属于哪一类内容,并按照档案材料顺序,以份为单位,编出序号。然后填写材料名称,必要时,还可选择材料标题,也可概括出材料的内容,文字要简练。最后要写上材料的形成时间、页数和份数。
(2)要求
〔1〕完整。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反映人员的主要经历和现实的基本情况的材料,要完整无缺地归入本人档案;二是每项材料要完整;三是所有档案材料要完好无损。
〔2〕 真实。指档案材料的内容符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准确地 反映该人的本来自由。
〔3〕 精练。在完整真实的基础上,剔除那些没有归档价值以及与本人无关的材料,力求内容精干、简洁、集中。
〔4〕 实用。指档案材料的分类、排列、目录登记等应该科学、 规范、方便使用,能够提高查准率和查找速度。
3、保管期限
户口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的时间为50年以上;长期保存的时间为16年至50年;短期保存的时间为15年以下。各类户口档案的保管期限是:重点人口卷为长期,常住户口卷为永久,暂住户口卷为短期,船民卷为长期,居民身份证卷为长期。
4、保管制度
户口档案保管工作最基本的任务,就是要维护户口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和限制档案的损坏,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做到及时、准确、迅速地提供户口档案,为社会各方面服务,为公安各业务部门服务。
(1)保管工作的内容
〔1〕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和原则,进行户口档案保管,并编号、排列、存放和建立底帐。
〔2〕 负责档案的收转和登记。
〔3〕 经常或定期对户口档案进行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户口档案完整安全。
〔4〕 根据户口档案的保护要求,进行库房、装具和其它设备的建设,使户口档案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保管条件。
〔5〕 控制档案库房的温度、湿度,采取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火等防护性措施,使户口档案不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损害。
〔6〕 严格执行保卫、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确保户口档案的机密安全。
〔7〕 编制检索工具,为及时有效地使用户口档案提供方便。
(2)加强保管和利用
损毁户口档案的原因,包括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
〔1〕 社会因素及其措施
社会因素是指由于户口档案工作制度不健全,户籍民警的疏忽以及有关使用者的不爱护等原因,造成户口档案材料丢失、玷污、撕裂。对这种人为事故,要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杜绝。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户口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凡保管的户口档案,都应在登记册和卡片上逐个进行登记。其次,档案管理人员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所管辖人口的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每年要按登记册和卡片,全面检查一次户口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防止丢失损毁。
〔2〕 自然因素及其措施
自然因素是指户口档案所处的自然环境和保管条件。如:不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线、尘土、有害生物等等。对这些因素的损毁,也要十分注意。在保管中,要注意控制湿度、温度,采取有效的方法,防虫、杀虫、灭霉。库内要保持清洁,经常检查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的设施和安全措施。
〔3〕 编制检索工具,方便户口档案保管工作
在加强户口档案保管的同时,为了管好管活,还要编制检索工具。目前,在户口档案保管中经常使用的检索工具,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编号法。就是把户口档案用阿拉伯数字编上号,用来指示户口档案所在位置。一般通用的方法是人口档案以责任区为单位,按街巷门牌、楼牌的顺序码编号。户口资料档案以所在单位或按形成档案的时间、性质编号,以利于查找和保管。
第二、索引法。索引法就是建立户口档案目录,便于检索和保管。
5、使用制度
户口档案使用,要坚持维护户口档案的机密和安全,积极稳妥地提供户口档案资料的原则。
户口档案使用的方式主要是查阅和借用。
(1)查阅
查阅前,要注意审核借阅者的证件和证明,看其阅档理由是否充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从而确定该不该提供或者提供户口档案的哪一部分内容。查阅时,一般只提供正卷内容,并将查阅证明留存备查。查阅后,要将使用完毕的户口档案收回、清点、检查后送回档案库房。同时,做好借阅户口档案的登记工作。
(2)借用
户口档案原则上不外借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将户口档案借出使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后,可以借出使用。
〔1〕 上级公安机关对户政管理的某些活动进行审查时,需要借用户口档案的。
〔2〕 侦察部门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了解工作对象档案内容,借用户口档案的。
〔3〕 有关单位分管组织、人事等工作的部门,需要借用户口档案的。
〔4〕 其它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借用户口档案的。
(3)使用规定。
户口档案的使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使用时要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
〔1〕 查阅单位应按照查阅档案的办法和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2〕 户口档案管理机关,应根据查阅用途,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性质内容的档案材料。〔3〕户口档案只限于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干部到户口档案管理部门查阅。
〔4〕 任何人都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家属亲友的档案。
〔5〕 查阅者必须在户口档案室查阅,并遵守规定,保证档案材料不受损坏。
〔6〕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查阅制度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点、撤换档案材料。任何人都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的内容。
6、转递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对应该转出的档案材料,10日以内转出,不得拖延。转出的档案材料一律由户籍内勤民警登记,办理转出手续。对于不该转出的档案材料,都要变为备查档案保管。(1)内容
〔1〕 迁往本市人口的户口档案,应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迁往外省市或升学、就业变为内部职工的档案材料,在档案封袋上写明迁入地的详细地址或单位名称,档案材料一律不得转出,并保存备查。其中确有可疑、嫌疑的人口,要整理单行材料转出。
〔3〕 属于内部职工的工作对象档案,只限本市公安派出所之间转递,迁至外省市档案材料一律不得转出。
〔4〕 依法处理的人犯,公安派出所只转出与处理问题有关的材料。
〔5〕 各类工作对象上升为侦察对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转出档案材料。
〔6〕 其他需要转递的户口档案材料。
〔7〕 死亡人口的档案,转为备查档案存查,不得并档或销毁。
(2)要求
转递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注明转出或转入档案材料的时间、内容、类别、页数、份数、姓名和住址。转递重要的材料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于转入的档案材料,已立卷的可并入档案,没有立卷的重新建立档案。
七、印章管理
(一)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和户口专用章等,各级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应放在保险柜里保管,保险柜钥匙由掌印人员随身携带。
(二)使用印章应当履行严格的批办程序。公文用印,由经办人将已审核过的公文材料送主管领导,经签署同意意见后,交掌印人员加盖印章。对用印的公文,要留存有领导人签发的发文稿。对用印的合同、协议类文件要留存文本。对用印的证件、证书要留存领导人批准颁发的书面材料、受证人员的名单及证件、证书式样。
(三)掌印人员要核实领导签署的意见和用印的数量、内容。并对用印情况做详细的登记,而后方可用印。
(四)下列情况要严格禁止:在空白纸上用印;未经领导审批用印;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用印时脱离掌印人员的监督;让用印人自行盖印;将印章交由外单位人员代用;印章在外单位留存。
(五)户口专用章是公安机关在审批户口、签发户口证件和进行户口调查、户口通报等户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专门印章,其它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得使用,更不能在非户口证件上加盖或套印。
(六)印章因为年代长久、破损、质材老化或机构、人事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使用的,应当报请上级部门和领导审核批准登记、封存、更换。重要的旧印章,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上交颁发机关,由颁发机关销毁或封存。
(七)印章因各种原因不慎丢失,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由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八、表格管理(附后)
第四章 警务公开
一、派出所户籍窗口规范统一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按照派出所警务规范化汇编的要求制作。
二、市、县户政部门的窗口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1、收费标准(见附表) 采取上墙的形式公开,公开的式样(版本)按照市局规范办统一的规格、字体、颜色制作。
2、程序规范(内容见第二章) 印制小单张,供群众取阅,并在上面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
3、窗口民警职责 通过台卡或上墙的形式公开,公开的式样(版本)按照市局规范办统一的规格、字体、颜色制作。
户籍窗口民警职责
(1)受理群众申办户口、证件等事项,认真审核群众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2)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监督,耐心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3)负责发还已办理的身份证、迁移证、准迁证等证件,做到准确无误。
(4)妥善保管群众的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电脑,把有关材料归档。
(5)坚持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对群众的服务承诺,坚决杜绝违规办理户口、证件行为。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4、服务承诺 通过上墙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上墙公开的式样(版本)按照市局规范办统一的规格、字体、颜色制作。
服务承诺
(1)坚持将有关户口、证件办理的条件、程序、结果、收费标准等公开。
(2)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受理事项,一次办妥;如手续不齐全的,当场填写办理户口事项回执,向群众说明应补的材料,手续补齐后,保证第二次办妥。
(3)优先受理、解决有特殊困难群众的申请事项。
(4)主动上门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6)接待群众主动、热情有礼,使用文明用语。
5、公开审批结果 通过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第五章 监督机制
一、群众监督
(一)实行挂牌服务。在窗口大厅公布办理户政业务有关人员的像片、姓名、警号;户籍窗口民警在工作时间必须佩带胸卡,在服务柜台上放置服务台卡,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窗口大厅放置群众意见簿(箱),公布服务承诺,有关办理户口、证件的条件、程序、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
(三)设立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工作时间,户政窗口应有一名科(股、所)领导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随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群众的疑问。
(四)畅通群众举报或投诉渠道:
1、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户政窗口应设置投诉监督电话,并告知群众可通过拨打“110”电话进行警务投诉。
2、每月厅、局长接访日应有户政接待点。
3、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后,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
二、内部监督
(一)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下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业务进行检查,重点是各级窗口办证部门。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应根据《人民警察法》给予奖励;对考察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批评或建议。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户政部门的批评和建议应虚心接受,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三)有条件的办证窗口,可以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值班领导对窗口办证民警工作情况和服务态度进行监督。
(四)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可对本单位内部的工作进行分解量化,并落实到个人,按照每人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评议。
第六章 行为规范
一、户籍民警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则,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有理、有节规范自已的行为。
二、户籍民警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三、户籍民警应当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窗口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并放置服务台卡,公开姓名、警号、职务。
(二)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不得边办事边吃零食。不得在接待窗口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三)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户籍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五)户籍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四、户籍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一)接待群众要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办理户籍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推。(三)热情为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五、户籍民警文明用语和禁忌用语。
(一)户籍民警文明用语,如:
1、请稍等。
2、请问您办理什么手续(什么事)。
3、手续已办好,请收好,下一步您应到……部门办理……手续。
4、对不起,请您先坐,稍后我马上为您办理。
5、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又跑一趟)。
6、请稍等,我马上向……部门领导请示(联系一下,看如何处理)。
7、对不起,您的手续需经审查向领导汇报后才能办理,请留下联系电话,我们办好后立即通知您。
8、对不起,您的手续不全,请到……补办……手续。
9、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10、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二)户籍民警工作忌语,如:
1、现在忙着哪,没看见么!
2、你怎么现在才来,早干什么去啦!
3、你急什么,我比你还急呢!
4、现在没空,等着吧!
5、墙上写着呢,自己看!
6、这事我不管,找别人去!
7、愿找谁找谁!
8、一边等去!
9、停电了,我有什么办法,你找供电局去!
10、告去吧,我就这样,有意见找领导提!
六、户籍民警办理户口申报事项和各种证件要依法、公正、及时。
(一)对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窗口户籍民警要随到随办,一次性办结;对需要领导审批的,要由当班领导批准;对手续不齐全、无法当场办结的户口申报事项,窗口户籍民警要告知群众需补充的材料,并在群众补齐材料后,确保第二次办结;如果不符合规定,则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对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窗口户籍民警要当场受理,并填写受理回执交给群众。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当优先办理其申报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
(三)群众的申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者毁坏,否则,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并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七、户籍内勤民警应严格保管户籍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查阅,对确属工作需要查阅的,必须报经当班领导同意。
八、责任区民警要深入辖区,保证群众可以经常见到辖区民警。
九、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须经当班领导批准。
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一)要经常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活动,提高户籍民警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杜绝腐败现象。
(二)户政窗口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实行警民联系卡制度,坚持领导带班接待,每个工作日应有一名科(股、所)领导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警务廉政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进行评议和监督。
(四)严禁在办理户口事项或证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
(五)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户口事项或证件的宴请。
(六)不得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得有意刁难群众。
十一、建立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的责任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奖励或请功:
1、在户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公安机关党委表彰奖励的。
2、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多次受到群众表扬的。
3、窗口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申报事项和各种户口证件工作中坚持原则、服务态度好、效率高、全年没有差错和群众投诉的。
4、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1、违反规定办理户口申报事项或户口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办理户口申报事项或户口证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贿赂,情节轻微的。
3、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多次受到群众投诉的。
4、办事推诿,不按程序办事,不依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5、泄露警务工作秘密,或丢失密级文件、证件、簿册、印章的。
6、作风散漫,纪律松懈,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7、违反省厅1-7号令的。〖LM〗
第七章 装备规范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依照公安部、省厅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本部门的装备工作。
二、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科)、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管理科(股)要密切配合装备部门,分别负责对省、市、县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装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全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装备标准分三级,即地市级、县(市、区)级和派出所级。其中,地市级分为经济发达型和经济欠发达型两类型,即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属经济发达型,其他的为经济欠发达型;县(市、区)级和派出所级分为经济发达型、经济欠发达型和经济落后型三类型,即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属经济发达型,全省16个贫困县及其派出所属经济落后型,其他的为经济欠发达型。
地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户政装备分别依照《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装备标准一览表》、《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装备标准一览表》和《公安派出所级户政装备标准一览表》配置。以上各级装备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达到最低标准后,应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装备数量,提高装备质量。
四、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装备的申购和报废更新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六、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装备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每年度装备的添置、维护保养和报废更新经费应当列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
七、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装备工作实行领导岗位责任制,纳入工作实绩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