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合东莞市的情况,东莞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东莞居民同华侨的婚姻登记需在东莞市民政局办理,双方具体办理结婚登记的材料如下。
东莞居民:
(1)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家庭户口要带整本户口簿,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
(2)3张大2寸(长宽6cm×4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或蓝底)。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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