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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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2、《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根据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关于东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东人社[2019]17号))。

法定情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它条款规定

(一)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办事流程

一、什么时间内申请?

单位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4)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社会保障卡)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事故现场示意图原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等;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案情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9)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此项);

(10)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具体参见《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

注: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资格审查通过,符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之后多久可以作出认定?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申请,应当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四、何时、何种方式来领取工伤认定结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结论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领取方式包括:

(一)直接领取: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直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结论,领取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委托证明材料及受委托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递邮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专递机构按照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并视为有效送达。

(三)其它领取方式:领取人拒绝签收工伤认定结论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专递邮寄送达而无法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并视为有效送达。

五、对工伤认定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六、违反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的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伤认定之后有什么后续处理程序?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及时到就近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符合工伤康复条件的,应及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具体参见《工伤康复指南》),转入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停工留薪期满或医疗终结之后,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参见《劳动能力鉴定指南》),并及时申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参见《工伤保险待遇简介》)。

(以上内容供参考,具体条款以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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