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介绍东莞军人退伍安置条列、东莞退伍军人补贴标准、东莞退伍军人补贴申请等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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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原则

(一)指令性安置原则。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接受安置。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是政府指令性计划,对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组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槛变相拒绝接收,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二)统筹安置原则。按照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合理优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比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退役士兵采取由市委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专项小组统筹,市直单位、镇街(园区)和国有企业共同分担安置任务,接收单位提供岗位并进行就业安置的方式组织进行。市直单位、镇街(园区)按照不低于往年比例的要求提供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园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严格按要求提供岗位,须提供与主业相关、薪酬待遇较好、职业晋升前景较高的管理(技术)岗位等高质量岗位,原则上提供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岗位、不得提供本系统岗位目录序列中末端的岗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困难的企业岗位,严禁提供劳务派遣、安置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岗位。

(三)阳光安置原则。树立重德才、重实绩、重贡献的安置导向,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质增效。进一步规范“阳光安置”工作流程,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开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安置岗位数量、性质及工作地点和排序选岗结果等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安置对象

按照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23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名单的通知》《关于下达2022年冬季安排工作退出消防员名单的通知》要求,今年省下达我市的2023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有李林森等共70人。经审核,68人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2人不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

安置内容

(一)落实入户政策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李林森等68名退役士兵符合到我市易地安置或回原籍安置条件,其户口按城镇户口性质,随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在原籍入户到所在镇街(园区)。

(二)安排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李林森等68名退役士兵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一是市直单位、镇街(园区)提供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安排在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的退役士兵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办理聘用手续。二是市国资委统筹提供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各园区管委会提供下属国有企业岗位。安排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岗位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四是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三)允许灵活就业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可以选择灵活就业。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应当在确认选岗前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保障安排工作期间待遇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含个人缴费)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内按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按参保地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级财政资金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2023年7月起,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逐月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安置程序

安置程序按照事业单位排序选岗、企业单位双向选岗、指令性安置的顺序和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排序选岗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安置工作:

(一)量化评分。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的《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核定并公示。

(二)岗位公示。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开安置岗位数量、性质及工作地点等有关情况。

(三)排序选岗。事业单位岗位根据量化评分结果进行排序选岗(量化评分分数相同以抽签结果决定排名),退役士兵签名确认选岗结果后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再参加国有企业双向选岗。

(四)安置上岗。为确认选岗的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一式两份),退役士兵凭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上岗。

(五)情况反馈。安置介绍信开出后30日内,接收单位应向市委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及党组织关系接转、社保接续等情况。

企业单位双向选岗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安置工作:

(一)计划对接。下达计划前应充分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市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单位逐一对接,宣传国家安置政策,落实安置岗位安排计划。

(二)提供安置岗位。市属国有企业严格按要求提供工作岗位,并及时报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岗位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

(三)计划公示。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接收计划进行归集审核后确认,依法向社会公开,经确认的计划接收单位必须严格落实。

(四)双向选岗。积极搭建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有效对接平台,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形式组织退役士兵和接收单位进行双向选岗,双向选岗的退役士兵和接收单位确认选岗结果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安置上岗。为确认选岗的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一式两份),退役士兵凭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上岗。

(六)情况反馈。安置介绍信开出后30日内,接收单位应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及党组织关系接转、社保接续等情况。

指令性安置:

对未选岗的退役士兵由市委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根据剩余的企事业单位岗位一并统筹进行指令性安排,指定的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时限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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