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市申报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为居民家庭户,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
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且双方均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只有一方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一方父(母)登记入户,如集体户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则需随家庭户方登记入户。
3.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如其中一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登记入户。
4.父母双方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5.母亲是现役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可随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我市。
6.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
7.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或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父(母)部队驻地所在市内的自有房产登记入户。
8.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以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9.父母双方因死亡已注销户口或丧失监护权,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 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的,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属外国人的,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验原件。如申办人与入户方非同一人,需提供入户方身份证原件。 | 1 | 0 |
| 2 | 出生医学证明 | 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卫生健康部门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验原件。 | 1 | 0 |
| 3 | 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 父母属夫妻关系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 4 | 抚养权归属材料 |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0 |
| 5 | 子女出生登记声明书 |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 | 1 | 0 |
| 6 | 非婚生育说明 |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时填写。 | 1 | 0 |
| 7 | 亲子关系鉴定 | 非婚生生育(含单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验原件。 | 1 | 0 |
| 8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 1 | 0 |
| 9 | 亲属关系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姓氏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0 |
2.1父母双方为家庭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入户方(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2.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入户方(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2.3父母双方为集体户,且其中一方或双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入户方(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2.4父母双方为集体户(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 2 | 父亲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 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1 | 0 |
| 3 | 母亲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 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1 | 0 |
| 4 | 亲属关系材料 | 与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0 |
2.5母亲是现役军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母亲的军官证 | 母亲是军人且驻地在我市,现申请随母亲驻地登记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2.6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 2 | 国(境)外一方的身份证件 | 验原件。 | 1 | 0 |
2.7父母双方为军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父亲的军官证 | 验原件。 | 1 | 0 |
| 2 | 母亲的军官证 | 验原件。 | 1 | 0 |
| 3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父(母)亲部队驻地在我市,现申请入户父母房产的提供;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验原件。 | 1 | 0 |
| 4 | 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 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 5 | 亲属关系材料 | 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入户的提供;与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0 |
2.8父母双方为华侨或一方为华侨、一方为外国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 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 2 | 父亲的身份证件 | 验原件。 | 1 | 0 |
| 3 | 母亲的身份证件 | 验原件。 | 1 | 0 |
| 4 | 亲属关系材料 | 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与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0 |
2.9父母双方死亡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 1 | 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 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 2 | 父亲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验原件;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 1 | 0 |
| 3 | 母亲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验原件;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 1 | 0 |
| 4 | 亲属关系材料 | 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与入户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0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 “i莞家”平台(含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下同)或“粤居码”微信小程序上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属6周岁以下的,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属6周岁以上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2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相关提示
(一)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二)《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用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的,应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向原发证单位出具“关于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函”,交予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如确实无法更改的,原发证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由申请人连同更改姓名书面申请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
(三)属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其提供的亲子鉴定证明如为小孩与入户方的,视为另一方身份不明;如能提供小孩与父母的,则可填报完整父母亲身份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定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五)属6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参照6周岁以下的办理情形。此外申请入户人及其家属还需要配合户政工作人员做好实地走访,人像、指纹、DNA血样比对、采集血样录入打拐库的工作,由于超六周岁办理出生入户情形比较多,建议咨询入户地分局户政工作人员。
(六)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入户的,参照6周岁以下的办理情形。还需提交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函、佐证出生的材料(如:医院的分娩记录、疫苗接种证、产检记录、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亲子鉴定意见书,此外申请入户人及其家属还需要配合户政工作人员做好实地走访,人像、指纹、DNA血样比对、采集血样录入打拐库的工作,因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入户情形比较多,建议咨询入户地分局户政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及地点
审批时限
属6周岁以下的,即来即办;属6周岁以上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27个工作日。
受理机关
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市民服务中心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业务区、中堂公安分局办证厅)。
收费说明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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