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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将细化落实 具体实施方案已出台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在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记者从有关部门及专家处了解到,最近出台下发了有关《公务员法》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实施《公务员法》的一些具体要求。 
    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带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公务员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没有大法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大空白,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同时,配套法规建设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保证。因此,有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工作,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 
    据记者了解,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出台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不得违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配套法规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等进行清理,视情况修改或废止。 
    尽管公务员法是中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是公务员管理的“宪法”,公务员管理已经有法可依,但由于公务员法实施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十分复杂,涉及诸多方面的改革,因此实行起来仍然面临许多困难。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最近出台下发的实施方案,正是为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为公务员法的全面落实保驾护航。这其中,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领导职务与级别设置。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且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与此同时,明确了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从二十七级至一级。
  在这个方案中,值得注意的是级别作用将大大增强,公务员的晋升或降职都会在级别上有明显体现。 
    长期研究公务员制度并参与《公务员法》立法过程的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增加了级别数目,从原来的十五级增加到现在的二十七级,扩大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幅度。从制度设计上,级别设置更加向基层倾斜。如厅局级正职是八到十三级,跨度为五个级别。县处级正职从十八级到十二级,跨度是六个级别。而科员是十八到二十六级,跨了八个级别。 
    非领导职务与级别设置。据记者了解,公务员法的相关实施方案将明确综合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综合类非领导职务按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由高而低划分,并分别对应八至二十七级不等,最高级别等同于厅局级正职的最高级别。 
    宋世明教授注意到,尚未看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设置。据了解,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我国公务员将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而按照此次实施方案的设计,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将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基层职务有“特权”。记者了解到,在相关的实施方案中,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了可以像普通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对此,专家分析,职务序列和级别序列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序列。“再晋升一个级别”不是晋升一个职务层次,而是晋升一个级别,因此不会出现“厅局级副职县委书记、县长”或“县处级副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现象。 
    此前我国一些地方的公务员改革试点中,曾出现对任满5年的县委书记给予厅局级副职的待遇,这在此方案中将不会成为普遍规范。今后,任满5年的县乡两级正职公务员,将在对应级别中予以鼓励调整。此举将有助于解决县乡两级公务员调整过频、任职时间短的弊端,对保证基层领导任期有所助益。 
    宋世明教授认为,之所以对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有特殊的例外规定,是考虑到这四个职位的公务员身在基层,他们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所承担的责任,比机关内设机构的同级职务的公务员要大得多,所以应该特别优待。

    公务员登记办法。据记者了解,今年落实公务员法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做好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三个标准,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除正常登记外,还有暂缓登记与不予登记两种处理方式。暂缓登记将针对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其中前者将在使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后者则在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不予登记的对象,则包括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违反《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对于不予登记的对象,宋世明教授提醒,要巩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凡进必考等改革成果,巩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来的改革成果。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将不再“两张皮”。自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以来,都有部门与人员剥离出行政机关,成为事业单位。据记者了解,此次实施方案,将对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重新进行审批。其中同时要求,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对已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时,重新审批后,将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宋世明教授认为,过去一些事业单位对参照公务员管理积极性很高,就是因为可以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两头占”:既有机关管理的行政待遇,又有事业单位管理的工资福利。今后,这些事业单位经审批之后,要么是参照管理,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要么就单纯是事业单位,不应该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
  资料:公务员法六特点 
    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是一部具有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奖励和惩戒、任用和管理等方面,有六大特点。 
    公务员范围包括七大机关。公务员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公务员引入“聘任制”。公务员法明确机关设立可以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对于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用人单位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公务员法不仅增加了聘任制录用公务员的新渠道,还把考试录用、辞职辞退等制度写进了法律,为把好公务员队伍的进出“关口”、建立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立分类管理模式。公务员法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于其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 
    严格管理措施。公务员法中除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9项基本义务和应遵守的16项纪律以外,还规定了几条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退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领取兼职报酬;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下海”先要“冷冻”2到3年;对涉及本人及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等的任职回避制;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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