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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须报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2006年12月21日
    日前,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向全市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出了《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就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各医疗机构必须统一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须按规定报批。

    《通知》还规定,各医疗机构对有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医疗机构可按实际购进价格加差率计收,自主确定的差率应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后执行。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通知》强调,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并按要求完善价费公示制度、住院病人每日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通知》要求,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一次性分别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对不实行备案制度、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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