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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2%核定征税未变
2007年11月12日
  近日社会上流传这样一则消息:从11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将强征20%个人所得税,原有按交易总额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停止。然而,市地税局向本报表示,按国家有关税法,按20%核实征收早已实行,并非从11月1日起,且目前按2%核定征收方式并未终止,仍在沿用。

  据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我市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是核实征收,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不过其前提是个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

  相反,如不能提供上述记录的,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2%。

  据介绍,东莞二手房交易基本上都采取2%核定征收,因为二种不同缴税方法导致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有明显差别。如一位业主欲以50万元出售一套成本为30万元的房子,如按20%核实征收方式计算,房子合理费用为10万元的话,那么交易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为2万元,而按2%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交易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则为1万元。

  基于此,目前很多买卖双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较多选择按交易总额2%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肯定地表示,两种方式目前均可,并没有停止2%的核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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