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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零售药品最高加价15%
2007年12月1日
       市物价局近日向市内各医疗机构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中药饮片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不超过25%。

  《通知》明确表示,自2006年10月1日起,取消广东省现行招标药品差别差率作价办法,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中药饮片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不超过25%。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的规定,因此,15%是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最高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突破。

  据介绍,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实际价格。药品最小零售包装是指药品出厂的最小包装,而不是医疗机构折零卖给患者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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