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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必须1小时内上报
2007年12月21日
  各镇街一旦发生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1个小时之内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昨日下发,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据介绍,近几年来各镇街、各部门报告了大量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但迟报、漏报、瞒报或轻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东莞市下发了《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镇街、各部门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预测预警信息;影响较大、市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按规定须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和性质等和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根据要求,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报告的,事发地镇街和市有关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必须明确专人与市政府应急办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通知》还要求,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街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及有意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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