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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超12万元者下月起自行申报纳税
2007年12月22日

  记者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在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在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依法予以扣除。

  据介绍,纳税人(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2007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后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纳税。

  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填好并附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对《个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纳税人申报时要使用新版报表,不要错用旧版报表。新版的《个税申报表》可以从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gds.gov.cn)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www.gdltax.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的办税大厅免费索取。

  据悉,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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