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东莞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东莞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叫停了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管道燃气费用,并从去年12月26日起执行。根据这一通知,燃气或房地产企业在去年12月26日至昨日的时间段内向用户收取的上述费用必须以现金形式全额退还用户。
去年12月26日起停收
昨日下发的《通知》称,从去年12月26日起,东莞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今后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包括民用户和工福用户等)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的费用。
去年省物价局明确表态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后,东莞市一直没有就此出台正式的操作性文件,有的用户在此期间仍交纳了初装费等管道燃气费用,对于这一情况,《通知》规定,去年12月26日以后,燃气企业、用户以及房地产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并已缴交了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收取方须退还。
东莞市物价局价格科工作人员说,“(这个时间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是无效的,就要用现金形式全额返还”。
但是,在去年12月26日前已签订合同,约定交纳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用户已缴交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不再退回。
老房增加管道燃气由用户埋单
《通知》规定,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等名目费用后,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管道燃气经营成本而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则视不同情况而由开发商或用户埋单。其中,新建商品房列入开发成本,不得在房价外收取;现有商品房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而需增加的,由用户负责。
工商用户以及单家独院的居民用户以规划红线一侧调压设施为界,区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责任。
暂时没有提高燃气价格
根据《通知》,供气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燃气企业提供服务必须以用户自愿为原则,未经东莞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不得收取。《通知》强调,燃气企业应用户要求提供的管道燃气工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燃气企业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向东莞市提出申请,由东莞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取消初装费后,不少市民担心管道燃气的价格会提高。《通知》表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在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后,暂时维持目前管道燃气价格标准和计费方式不变。燃气企业因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而增加的合理支出可列入经营成本。
但是,《通知》给今后提高气价留开了口子,“调整管道燃气价格的方案由燃气企业提出,报我局按程序审批”。
已缴交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中包括市政管网建设费用的老用户则迎来了另一个好消息。《通知》规定,这些用户可以享受一定的气价优惠。
不过目前具体优惠办法尚未出台,将在燃气企业提出方案报东莞市物价局审核后,报东莞市政府审批。
■焦点问题
《通知》中的合同指什么合同?
《通知》表示,2006年12月26日以后,燃气企业、用户以及房地产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并已缴交了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收取方须退还。在2006年12月26日前已签订合同,约定交纳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昨日一位李姓市民表示,《通知》里的“合同”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开发商和燃气企业签订的供需气合同,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此,昨日东莞市物价局没有作答,但有燃气公司明确表示,应该指的是燃气企业和开发商签订的供用气合同。
仅部分已缴费用户可享气价优惠?
《通知》明确表示,原用户已缴交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中包括市政管网建设费用的,可享受一定的气价优惠。昨日有市民称,在新奥公司进入东莞之前,东莞没有一寸市政管网,这个时候的管道燃气用户,基本上都是在小区里面埋上瓶装组供气,这样的管道燃气用户只有庭院管网和入户管网,而不涉及市政管网,因此,能享受到优惠气价的只是那些在去年12月26日前交了初装费的管道天然气用户。
对这种说法,新奥公司表示认同。据介绍,在天然气管网未到的一些地区,新奥公司用天然气瓶装组向小区用户供气。昨日下午,新奥公司称,未来享受优惠气价的天然气用户有可能不包括用瓶装组供气的用户。
“一定优惠”到底优惠多少?
昨日,家住南城的孙小姐对《通知》中“可享受一定的气价优惠”的“一定”一词也产生疑问。她还是有点担心这个优惠幅度会不大。她认为,物价部门应该尽快明确“一定优惠”到底是多少。
昨日下午,东莞市物价局有关工作人员回应说,具体优惠办法由燃气企业提出方案报物价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批才能最后确定价格。至于优惠多少,目前尚未有明确说法。新奥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具体的方案还在研究中,还没有上报给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