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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车祸赔偿标准调高 撞死人要赔32万
2007年6月18日
  记者昨日获悉,省公安厅近日发布了《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中东莞(被列为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定义为16015元/年,比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提高1245元。

  东莞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不包括治疗、丧葬等其他费用,负全部责任的司机在东莞撞死1个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要赔32万元 ;如果有被扶养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而且被扶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还要支付32万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另外,对在莞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的新莞人,肇事司机也要按东莞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5月30日起执行新赔偿标准

  据东莞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从计算标准上来看,省公安厅将全省各地划分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一般地区等三类,其中东莞和广州都是一般地区,执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1601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2432元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5079.7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3885.97元的标准。

  至于计算方式,他表示,按照省公安厅的通知来理解,是从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死亡赔偿金、治疗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最主要的部分是死亡赔偿金、治疗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中治疗费用按规定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统一计算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统一计算5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指的是被抚养人只有一个抚养人,也就是说,如果有几个抚养人的话,就只要承担几分之一。”他补充说,“另外,上面的赔偿计算的都是全部责任,如果肇事司机负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则还要按相应的比例来计算”。

  部分新莞人按城镇居民获赔

  那么,如果一个新莞人(非东莞户籍人口)在东莞发生车祸,又是按什么标准来计算的呢?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如果受害人是外地农村户口的话,交警部门是按东莞的农村居民标准来调解赔偿金额,如果是外地城镇户口则按东莞的城镇居民标准来调解赔偿金额。

  东莞市交警支队交管科副科长谢建华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是一个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的新莞人,就按东莞城镇居民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

  上述负责人提醒说,一旦发生车祸,肇事者将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埋单,因此司机一定要遵章驾驶,切莫违反交通法规。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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