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提前报废,最少可退养路费14元。在统缴期内缴纳养路费的莞城、南城、东城、万江中心区四街道摩托车,7月提前报废,车主可拿到退还养路费28元。而非中心区四街道的摩托车,在7月提前报废,车主可拿到退还的养路费85元。
根据《东莞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方案》的规定,昨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统一东莞市提前报废或迁出摩托车养路费及滞纳金退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四街道摩托7月报废可退28元
根据《通知》,由于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四街道的摩托车养路费只征收到8月份,统缴期内每辆车缴纳养路费113元。报废摩托车可以获得多少应退金额,车主可以根据公式:应退路费额=113/8×N计算,N为剩余使用月数,剩余使用月数从报废或迁出当月算起(含当月)。在统缴期后缴纳养路费的,由于每辆车缴纳136元养路费,车主可以根据退费计算公式:应退路费额=136/8×N,计算应对金额。在统缴期后缴交的滞纳金,按照公式:应退滞纳金=已交2007年滞纳金/8×N,计算退还金额。
非中心区最高可退102元
家在寮步的“粤S”摩托车主梁先生,在统缴期内缴纳养路费170元。如果他想在今年7月份报废,可获得85元退还养路费,如果在12月报废,可获得14元退还养路费。
根据《通知》规定,像梁先生这类非中心区街道的摩托车车主,可根据公式:应退路费额=170/12×N,计算自己可拿到应退路费额。例如,上述梁先生在7月报废摩托车,可获退还养路费的计算方法为:170/12×6=85,梁先生可获得退还养路费85元。而在统缴期后缴纳204元养路费的,每辆摩托车的应退路费额=204/12×N,最高可退金额102元。在统缴期后缴交了滞纳金的,每辆摩托车的应退滞纳金=已交2007年滞纳金/8×N。
来源:东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