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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2007年9月21日

  伴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新《物业管理条例》也将于10月1日正式执行,主要是将旧条例中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包括四大方面的改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业主自主性将增加 

  对于新《条例》,东莞许多楼盘业主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大大提高了业主在决定小区事务中的自主性。以往, 很多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指定,并非业主自行选择,关于服务项目的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的划分并没有经过谈判的过程,为双方的关系留下了很多隐患。当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矛盾时,在组织和信息上都占有优势的物业公司,以行使管理权为名,使业主们处于弱势,业主通常采取不交物业管理费等等不理智的方式来对抗,矛盾越来越激化。

  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物管角色将转变

  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 

  新《条例》规定:“除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实施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这无疑降低了业主行使自己话语权的门槛,有利于业主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有业内人士认为,人数虽然从2/3降低到了1/2,但同时还规定了这1/2的业主所占的专有面积要占到总建筑面积的1/2。总建筑面积不仅包括专有面积,还包括附属建筑面积、会所、物业用房等。总建筑面积数据是非常大的,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2难度较大。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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